《案例分析》教材知识点:防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一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系统每个防烟分区内设一个排烟口,并应保证排烟口至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距离不大于30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9.4.8条的规定,排烟风机排烟量还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和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应设防排烟设施排烟窗面积占占地面积的百分数应大于规范规定的2%-5%的要求
3.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的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 280℃时能连续工作3Omin。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车库,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4.根据《高规》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根据《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无自然通风且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或有1h然通风,但长度大于60m的走道和面积大于 100m2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以及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大于12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5.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1995)的规定,建筑高度小于32m的高层旅馆可以不设排烟设施。若建筑楼梯间靠外墙布置,且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可不设防烟楼梯间,楼梯间也不用设防排烟设施
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展览建筑中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及地下室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展厅、办公室、会议室、书店、茶座等场所,利用靠外墙上的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排烟窗的面积应占地面面积的2%~5%。走道、地下室等不能利用外墙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场所,应设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在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另外,建筑中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其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