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

近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期即将开始。

(一)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

(二)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金额)。

对农业转移人口、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一)集中征缴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体化征缴要求,力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工作。

新生儿、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

(二)待遇享受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集中征缴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情形参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其他情况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一)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

(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三)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

1.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2.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执行。

3.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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