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评论:海南尝试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11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简称《规则》)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简称《基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昨天中午12点,海南新闻频道、海南新闻广播、海南网络广播电视台三大平台同步直播的《全媒体大直播》,对发布《规则》与《基准》的新闻做出报道与评论。
本期节目由资深主持人房遥主持,
邀请特约评论员海洋教授,作出深入评论。
主持人:
请介绍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什么要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评论员:
通行的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众所周知,各地的情况不同,各类案件的表现方式也千差万别,可是有限的法律法规却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
我们知道,效率是行政的生命。因此,有必要让行政主体能及时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以及执法者个体的理性判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这就使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有了必然性与合理性。
主持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通行的弊病?
评论员: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的,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影响因素大致有:
由于感情因素,如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由于利益因素,以及受贿等腐败因素,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由于领导压力、同事说情等因素,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因而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而自由裁量权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
主持人:
请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则》与《基准》的发布,意义何在?
 
评论员:
在《规则》与《基准》发布的同一天,省委书记刘赐贵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评估工作组来琼开展自贸港评估对接和前期调研的对接会上强调,海南自贸港建设开好局、起好步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十看”。其中特别提到:“尤其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因此,本人倾向于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则》与《基准》的发布,看成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一次大胆尝试。
英国近代思想家阿克顿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是对权力与制度关系的形象概括,也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是一种束缚,也是一种保护;以便让权力在规定框架内恰如其分地、更好地发挥作用。
而要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建好笼子,即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规则》与《基准》的发布,就是在编织制度创新的笼子,旨在规范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规则》共计21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该规则;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职责的综合执法部门,也适用该规则。请问如何看待《规则》公布的原则?
评论员:
《规则》颁布的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四大原则,使得海南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了基本的依循。
我们注意到,《规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较低、适中、较高三个处罚阶次。
《规则》并且为三个处罚阶次划定数额幅度范围,如:较低阶次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较高阶次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适中阶次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规则》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还列出了不同处罚阶次的具体计算方式。
舆论也关注到,《规则》出现不少关于自由裁量权人性化的表述,例如: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主持人:
如何看待与《规则》相配合的《基准》,做出了十分详尽细致的规定。
评论员: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操作过程,尤其是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时,一定要处理好法律法规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基准》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我们仔细翻阅了《基准》,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计量监管、标准化监管、认证认可监管、特种设备监管、商事登记管理、公平竞争及价格监管、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监管、其他市场监管这13方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并且针对每一方面,《基准》又开列出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裁量幅度等六大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参考依据。
这让人感觉到为海南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编制的制度创新之笼,会起到实实在在的权力合理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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