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留公民必须经过检察院吗?为什么?

问题解答:

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民依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或者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公安机关的权限范围,不需要告知人民检察院,更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伸解读:

首先,说一说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相对严厉的一种。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来看,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而行政拘留处罚应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应对呢?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其次,再说一说刑事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认为嫌疑人具有规定的情形,就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只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拘留证即可,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的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应对呢?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具有很大争议,有人说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有人说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也有人说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但是,这些说法均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虽然《国家赔偿法》有相关条款性规定,但是前提条款也得确定刑拘确实违法,否则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我个人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和控告,来确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来确定刑拘决定确实违法。然后再提国家赔偿。

毕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条就足够了,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拘留程序,当然也就必须接受检察院监督了。

总结:

1,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3,确定公安机关确有错误行为存在后,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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