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征明72岁行草书《过庭复语十节卷》欣赏

文徵明行草书《过庭复语十节卷》,又名《途次遇达官长者》,明代嘉靖二十年文徵明72岁作,手卷,纸本,纵32.7厘米,横1463.9厘米,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文徵明《过庭复语十节卷》释文:

·途次遇达官长者,务持恭谨,有问则应,不得泛言。平交之人亦宜斟酌。

·本郡吏胥门皂之类来迓,审其有无批票。若系正役,照名收用;额外之数,即为投充,须加峻拒,庶免后艰。

·履任凡諸公务,自有成规,惟事长官以诚,处同僚以和,接士大夫以礼,驭下人以正,其大要也。然此约者耳。至若严交际、崇朴素、慎名节、减嗜欲,则其身之要,务加警省,不得自宽。

·听讼两造具备,先谛观原状一番,察其口语与状无舛,则审被告,如不输服,则有知证之人可审,若知证不偏庇,尚不心服,乃察言观色出己意断之。仍明白晓谕某得某罪,某得某罪,庶不为吏书所诓。至若人命赃私等项重情事未易白,则令另报无干知证之人行拘再审,务得真情,不可辄为锻炼,致有冤抑。

·情轻人及妇女不可概禁。古人谓囹圄之苦度日如年,不可忽也。况各属起解自有承批人役,各衙之前亦有保店之家,俱可责其管领,庶为简便。至若重情及强狂之徒,不在此限。

·招议要明净简直,盖招乃犯人口语,议则官司所断照行。又招内所有拟罪不能该者,多取成案观之,义自见矣。今在外招议率多潦草,无怪其然。盖在京法司官职专问刑,招议皆自起草,且有长官裁定之,大理余驳之,不忧其不精当也。外官兼摄数事,招议假手吏胥,视其成案不能增损一字,且刑名是及物之政,岂可忽略若此,况又生民休戚之所系乎。

·大明律及问刑条例须早晚熟念,此书乃刑官之本领也。余若律条疏议大明令及近日所刊法家諸书俱宜涉猎,庶几临事无惑。其一应诗文之类则在所缓矣。

·本邦百货所萃,率多珍奇,纤巧,务要矜持,不宜寓目。一寓目间,心即有所系,纵不自市,亦恐为人所窥矣。

·吾门素风。然自吾祖吾父奕世冠冕,颇有薄田百十亩,敝庐数十楹,足以给日用,裕栖息,出而从政者得免内顾之忧。吾又备位列卿,树历中外三十余年,立身不敢苟且,自奉亦甚俭约,常禄所积可勾买山之资,而世泽所及,实有乔木之荫也。尔今筮仕,正宜立身行道,显亲扬名,区区利禄之类,誠不宜屑心也。况以大志未酬,前程尚远,奋迅激昂,以收桑榆之功,此其基也,余诗所谓“渑池翼终在”者以此。便人还家,不必以土产一丝一粒为寄,只得平善手书及幼孙新妇之安足矣。

·昔乡贤达邝公为剌宪副,尝以绒褐寄其父,乃让之曰:汝为法官,不闻为一方洗冤泽物,乃以此污我。遂封还之。其子感激,愈励清操,卒为名臣。吾虽老耄,尚有慕于邝翁也。汝其懋之。

右十节情之所到信笔书之,言虽无伦,义实有立。汝能体行之,远大其基于兹乎。 岁戊戌秋日高吾老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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