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五个重大变化,人大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逐条讲解】

一、补充了继承开始的时间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在继承开始时间的判定情形上增加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的情形。
 
二、删除关于遗产分割诉讼中不予受理和应予受理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中“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的规定。
 
三、明确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新司法解释明确将原有的“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规定修改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新规中具体条文的表述,是把行为能力进行了分类,分为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逻辑更严密。
 
四、放弃继承的形式上的明确改变
明确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删除了关于口头方式放弃的认定条款:“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由于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般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近亲属,为亲属间的和睦团结,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放弃继承不能“口说无凭”,要立字为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要有有据可查的书面形式。
 
五、遗赠扶养协议主体范围规定的变化
有关遗赠扶养协议主体的规定由原来的“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修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主体范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呼应了民法典总则编的修改:将民事平等主体中的政治术语的“公民”改为了法律术语的“自然人”,法律术语更为准确,更为体现民法的私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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