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及销户操作流程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范围:收入范围为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捐赠事项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结汇、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应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
一、账户开立:
(一)、客户需提交的单据:
境内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申请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准证件或其他执业证明原件;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4.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如有);
5.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被授权人办理的),并对上述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7.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8.企业法人客户补充信息采集表;
9.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一次在该行开户时提供);
10.银企对账服务协议及银企对账要素表;
11.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12、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开户时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不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一律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开户。对企业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暂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暂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17位。开户前应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企业是否已进行年度报告。
驻华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
1、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申请表;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或颁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4.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机构负责人直接办理的);机构负责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被授权人办理的);
5.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6.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7.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一次在该行开户时提供);
8.企业法人客户补充信息采集表;
9.银企对账服务协议及银企对账要素表;
10.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银行审核要点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通过外汇账户业务模块中的组织机构档案管理节点查询客户是否已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打印并审核开户主体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等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若客户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先变更开户主体基本信息,再开户。其中:对于涉及企业名称、行业属性、经济类型等关键要素信息变更的,要求客户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主体信息变更手续;对其他信息变更,开户行可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为客户进行信息变更;对于查无客户信息的,开户行可直接为客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也可通知客户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2.审核营业执照及社团登记证上是否具备相应的营业范围。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开户时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不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一律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开户。对企业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暂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暂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17位。开户前应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企业是否已进行年度报告。
3.审核《单位基本情况表》,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一致。
4.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司法、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审核外汇局颁发的核准件。
5.初审后,检查是否在证明文件复印件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经办员章。
6.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确认境内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2016年10月以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无法提供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则需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已通过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并加盖企业自身公章,这种情况下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核对企业本次备案申请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后(“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互联网地址:http://wzzxbs.mofcom.gov.cn)方可为企业办理。银行需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
(一):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1.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申请表;
2.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如有);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原件;
4.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5.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6.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7.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被授权人办理的),并对上述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8.企业法人客户补充信息采集表;
(二)审核要点
2016年10月以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无法提供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则需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已通过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并加盖企业自身公章,这种情况下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核对企业本次备案申请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后(“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互联网地址:http://wzzxbs.mofcom.gov.cn)方可为企业办理。银行需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三、销户
(一)、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1.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申请表;
2.卖出外汇申请书或转账支票或外汇转账凭证;
3.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票据,若无法交回上述凭证的,企业出具承诺函;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被授权人办理的),并对上述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二)、审核要点
1.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销户余额不能提取现钞,可结汇,原币划转只限于同一客户、同一性质的外汇账户。
2.所欠开户行款项是否归还。
四、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与管理
(一)、提交资料:同经常项目账户开户
(二)、审核要点:
1.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级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2、新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级为A类的客户,可暂不开立待核查账户,如涉及退汇业务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应开立并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应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
3、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4.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5.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接结汇的,相应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
6、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版);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6、《关于第二代集中作业平台功能优化版本升级的通知》(2014年第1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