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业务问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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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类企业货物出口到保税区,货款由境外汇入,是否出具进入保税区的报关单即可?
答:除报关单外,还要按照银行要求补充路径不一致的说明。
2、境内居民可否通过境外微商代购商品?个人购汇申请表怎样填写?
答:可以通过境外微商代购商品。代购自用物品发生的购汇,在个人购汇申请书中,购汇用途填报为“货物贸易”。
3、进口信用证开证前购汇存保证金后,因信用证撤销、单证不符拒付等原因,信用证付款义务消失,则该保证金是应该立即结汇还是可以留存账户?
答:建议立即结汇。进口信用证开证前需要存入保证金,如无外币资金,则可以人民币保证金形式存放,无须人民币购汇后再以外币形式存人保证金,避免出现问题中的情况。
4、汇发(2016)7号文就“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的规定中允许A类企业“贸易外汇(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而一些出口客户出于维护收汇信息稳定,避免给境外客户变动账户的不好印象,仍会希望延续历史习惯使用原已向外方提供的待核查账户。鉴此,是否可将上述规定理解为企业可依照自身需要选择出口收汇进入结算账户或待核查账户,而非必须要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是的。问题最后半句应为“非必须要进人结算账户”。据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其贸易外汇收人(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査账户而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一规定意味着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根据自身需要,在进入待核查账户或直接进入结算户中自行做出选择。
5、一家境外买方以境外开立的信用证向境内卖方支付货款,境内卖方委托一家境外托收机构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行托收,境外托收机构在完成托收并收到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境内卖方。这种操作是否允许?如果可行,是否允许境外托收机构先行向境内卖方付款,然后再完成信用证项下的托收?
答:从外汇管理角度看,该问题的业务本质为出口收汇。问题的疑问在于,贸易融资产品是否合规。该问题请询银监部门。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贸易融资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