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审核原则
1.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或债权投资回收登记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汇回资金的,银行可根据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申请直接办理开户手续。
2.账户使用完毕后,银行可根据开户主体的申请直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向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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