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益性捐赠个税扣除的嗑儿,唠明白!
有关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出台以后,很多人直呼“烧脑”。原因就是这个政策在扣除项目的选择上给予了纳税人非常大的自由度,同时又尽可能减轻行善之人的税收负担,允许捐赠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可以扣除捐赠支出,尽量少占用捐赠人的资金。选择多了,规则难免就复杂了。其实,我们如果能记忆并理解这些扣除规则,那么这个政策看起来就没有那么难了。小编将扣除项目的选择和扣除规则按照1~9进行编号,希望大家在熟悉规则的前提下,通过“一图”、“一题”,能够加深对政策的理解。
规则1: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项目所得中继续扣除。
规则2: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等于当次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规则3:个人根据其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其在各所得项目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规则4:个人有工资薪金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规则5:个人选择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扣除限额等于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规则6: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规则7:个人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规则8: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第五条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规则9: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为了将这些规则具体化、简单化,方便大家理解,小编绘制了一张流程图。可要把图看明白,也不简单啊!
下面我们就用一道稍微复杂点儿的案例来展示扣除规则的运用:
某居民个人钱女士只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多年来,她不辞辛劳地工作,从两个公司取得收入,同时她信奉“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热心公益事业,通过公益性捐赠回馈社会。2019年度,她每月均从两处取得工资所得,其中甲公司工资所得为9000元,乙公司为3000元。10月,钱女士取得稿酬所得1000元、一次性奖金50000元(选择单独计税)、财产租赁所得30000元。当月,她通过我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了40000元。假设不考虑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相关扣除,前9个月在甲公司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元,已由代扣代缴单位就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1080元。如果钱女士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公益捐赠,且选择在甲公司扣除。请计算钱女士当月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是多少?
下面我们就来帮钱女士分析一下:首先,钱女士可以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单独计价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中进行扣除,次序随意。选择的原则当然是税负越低越好。由于此题捐赠额比较大,每一项扣除完甚至还有剩余,因此扣除次序对税负并无影响。假如她从综合所得开始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只能从其中一处工资收入中扣除公益捐赠。则该笔公益捐赠能在预缴工资时扣除(9000×10-5000×10)×30%=12000元,综合所得应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10-5000×10)×(1-30%)×3%-1080=-240元,预扣预缴环节不补不退。扣除后,公益捐赠扣除余额为40000-12000=28000元。稿酬所得1000元在预扣预缴环节不能扣除公益捐赠,只能在汇算清缴环节扣除。选择单独计税的一次性奖金(50000-50000×30%)÷12=2916.67,确定适用税率为3%,单独计税的一次性奖金应纳个税=(50000-50000×30%)×3%=1050元。扣除后,公益捐赠扣除余额为28000-15000=13000元。财产租赁应纳个税=30000×(1-20%)×(1-30%)×20%=3360元。扣除后,公益捐赠扣除余额为13000-7200=5800元。钱女士当月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是34200元,未扣完的5800元可以在下个月综合所得中可以继续扣除,如果在预扣预缴扣除不完,最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考虑稿酬所得、乙公司工资所得等因素。
有固定扣除次序可以让税负最低吗?
小编能力有限,没找到什么规律,如果真有什么规律,也就无所谓选择了。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其实试算一遍,也并不费事。
(注:感谢吴伟强、倪永刚、曲波、孙彤、张亮、王雅平、刘阳等老师对流程图所提出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