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补水率汇总和耗热量总结
本文来源:网络
各种补水率汇总
序号 | 出处 | 内容 |
---|---|---|
1 | 《城镇供热节能规范》P23 |
热力供热系统平均补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间接连接热力网的热源补水率不应大于0.5%; ②直接连接热力网的热源补水率不应大于2%; ③当街区热力管网设计供回水温差大于15℃时,热力站(或热源)补水率不应大于 1%; ④当街区热力管网设计供回水温差小于或等于 15℃时,热力站(或热源)补水率不应大于 0.3%; |
2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P9 |
严寒和寒冷地区供暖系统节能改造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补水率不应大于总循环量的 0.5%。 |
3 | 《城管》P25 |
闭式热力网补水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供热系统循环流量的2%;事故补水量不应小于供热系统循坏量的 4%。 开式热力网补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生活热水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热系统泄漏量之和。 |
4 | 《城管》P43 |
间接连接采暖系统补水装置补水量,可按下列规定选取: ①当设计供水温度高于65℃时,可选取循环水量的 4%~5%; ②当设计供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65℃时,可选取循环水量的 1%~2%; |
5 |
《民规》P75/P87 |
空调冷水系统设计补水量(小时流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 1%计算。 补水泵宜设置 2 台,补水泵的总小时流量宜为系统水容量的 5%~10% |
6 |
《民规》P87 |
锅炉房、换热机房的设计补水量(小时流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 1%计算。 |
7 |
《锅规》P38 |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循环水量的 1%。 |
推广
暖通家族
民用建筑热负荷计算中的耗热量附加问题
名词解释:
基本耗热量:在设计条件下,通过房间各部分围护结构(门、窗、墙、地板、屋顶等)从室内传到室外的稳定传热量的总和。
附加耗热量:是指围护结构的传热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基本耗热量进行修正的耗热量。包括风力附加高度附加和朝向修正等耗热量。
注①:当房间有两面外墙时,宜对外墙、外门及外窗附加 5%;
注②:当窗墙面积比大于 1:1(墙面积不含窗面积,与节能规范定义不同),外窗应附加 10%;
注③:详见三版教材、09 技措及红宝书,针对垂直围护结构;
注④:仅限于高地、海边、旷野;附加5%;对垂直或有垂直投影面的围护结构,仅说明对垂直的围护结构也正确;
注 ⑤:房间高度大于4m 时候(不包括楼梯间),每高出 1m,附加2%,最大不应大于 15%。
辐射供暖:房间高度大于 4m 时候(不包括楼梯间),每高出 1m,附加1%,最大不应大于 8%。
注⑥:按 09 技措:间歇使用的建筑物,计算间歇附加率,并附加在耗热量的总和上;按红宝书:对外墙、外窗、外门、地面、顶棚适用;
注 ⑦:与相邻房间温差≥5℃,或虽<5℃但通过隔墙楼板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 10%时,应计算隔墙或楼板传热量。
注 ⑧:考虑风压、热压综合作用,外门、外窗渗透风量确定后,根据室内外空气温差计算的耗热量。
注 ⑨: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外门,可采用对外门基本耗热量基础上进行附加的方法计算。对于长时间开启的门,则不能按照附加的方法计算,详见《供热工程》(第四版)P2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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