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期:继承权(第二篇)
继承权
今天我们谈一下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法》的核心概念,有时继承权指的是继承制度,我们今天讲的是作为权利的继承权。继承权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继承权的含义、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3
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当然指的是主观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继承遗产是继承人的权利,这是继承人的单方行为,是继承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继承权的行使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行使,接受继承、参与继承。接受继承是他接受遗产继承,参与到继承法律关系当中与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分配遗产,这是涉及到遗产分配制度。如果是一个继承人,那就单一继承,肯定是接受继承。
二是放弃继承,放弃继承是继承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放弃继承就是不参与继承、不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是法律的进步,在古代是不允许放弃继承的,那时候的继承是无限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权利义务必须都接下来。如果债务大于财产,你也要接下来偿还债务。现代法允许放弃继承,不接受继承。不接受继承就是你不接受积极财产,也不接受消极财产,你也不用清偿债务,这也是一种方式。
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用什么方式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你要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继承,要求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果没有明示的时候,那就是放弃,不接受继承。有的国家规定,如果限定接受继承的时候,也必须作出限定接受的继承的意思表示,限定继承只限于积极财产的继承,不接受积极财产之外的部分。如果没有做这个表示就必须全部继承。二是接受继承不需要明示,放弃继承必须是需要明示,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推定接受继承。
我国原来的《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采用第二种立法例。继承人放弃继承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你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那就是接受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表示。继承开始之前无权放弃继承,因为此时的继承权是一个继承资格,并非具体的权利,当然不能放弃。法律上凡是讲到资格的,不能放弃不能转让,这是法律地位、是法律赋予的资格,当然不能放弃不能转让,继承开始以后才可以放弃。
为什么要限制在遗产分配以前?遗产是共有的,分割分配以后就是继承人单独所有,此时继承人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因此放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要采取书面形式,不采取书面形式的,继承人又反悔放弃继承的,就不能说是放弃了。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后反悔要求参加分配,你说他放弃继承了,证据在哪?口头放弃继承不算数。如果大家都认可了,在不发生纠纷的前提下可以,只要发生纠纷,其口头证明他放弃继承,不能视为他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前就放弃了,这个放弃是没有效力的,有一些人可能在继承开始以前就放弃了,而继承以后一直到遗产分割,也没有要求参与分配,但这也属于继承开始后放弃。
按照我们现行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在诉讼中口头放弃继承,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法院对此确认,这种情况下放弃继承是书面的。放弃继承的这种行为不能附条件,不能附期限,放弃只能放弃全部的继承,而不能部分放弃、部分接受,部分接受部分放弃不利于债权保护,只继承积极财产,放弃继承消极财产,那当然不行了。如果放弃继承附条件、附期限就会带来不稳定,继承人继承与否无法确定,在遗产继承人范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自然无法分割遗产,所以不能附条件、不能附期限。
放弃以后可不可以翻悔?有两种观点,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继承开始以前要求翻悔,那不叫翻悔,继承开始前无权继承,自然翻悔没有效力。继承以后你放弃继承,事后又翻悔,这是不可以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当时放弃的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是受到外来影响不自由、不真实的,是可以翻悔的。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你怎么可以翻悔?应该适用禁反言原则。实务中有的认定翻悔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物财可以“返还”,这个没有多大的道理,除非证明这放弃继承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撤销,这是可以的。比如被别人胁迫、欺骗了产生错误认识同意放弃继承,这是可以的,否则不能翻悔。言而无信,在民事上是不行的。放弃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该发生放弃的效力,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放弃继承也是这样,如果你放弃继承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这个放弃应该是无效的。实务中如果你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这个放弃无效。你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你继承遗产就可以履行抚养义务,你放弃继承不要遗产就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你为了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放弃继承,那这个放弃就是无效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有一个争议的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不可以撤销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换句话说,继承人的放弃继承的行为能不能成为债权保全的对象?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法律规定是债权人不能撤销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有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如果你继承了这笔遗产就可以清偿债权,你不继承这笔遗产债权就清偿不了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了。债权人认为放弃继承行为是恶意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是可以撤销放弃继承行为的,请求放弃撤销继承人的放弃继承行为行不行?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
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应当说两种观点都有道理。反对可以撤销的观点认为,接不接受继承是继承人的自由,不能对其进行限制,继承有人身属性,因此他不能成为撤销权对象,实际上这个理由是有道理的,但也并不特别充分。这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法律规定可以撤就可以撤,法律规定不能撤就不能撤。
从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到现在的《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来看,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是撤销权的标的。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的财产属意外财产,债权人跟继承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债务人就是继承人,他的责任财产不包括可能会发生继承的财产。
比如,债权人跟债务人发生交易,当时债务人有100万元,债权人是基于他有100万元的财产会实现你的债权才跟他交易的。如果现在债务人有100万元,其父还有1000万元,其父死亡后,债务人还能继承500万元,债权人同债务人发生交易的时候不会考虑至此。债务人将来可以继承的财产,不在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因对债务人将来可以继承的财产的处理不会影响你的责任财产,债权人继承与否都不会影响责任财产的处理。
可以作为撤销权标的的财产,应当是责任财产范围之内的,应当得到的,你没有得到,那是已经存在的问题;不应该支出的,你支出了,那也是责任财产中应当有的。继承为期待权,在确定责任财产范围时并不确定。他爸妈那里有财产,将来会继承,将来是哪一天是不能确定的,因此这个财产是不能作为责任财产来考虑。既然它不能作为责任财产来考虑,你怎么能说它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呢?所以依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不能作为撤销权标的的。
04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被称为继承权的剥夺,继承权的剥夺实际上就是法律对继承人资格的一种剥夺。继承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是不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的,是不能取消的,但是有法定事由的时候,经法律程序是可以剥夺的。继承资格的取消、被剥夺了,你就不享有继承资格,也就不会有继承权可行使,继承权剥夺和继承权行使是不一样的。继承权放弃会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继承权放弃不能代位继承。继承权丧失是否发生代位继承呢?我们国家现行的司法解释中是不能代位继承的,一般来说各国规定继承权丧失是可以代位继承的,代位权继承采取固有权说是可以继承的,因为丧失继承权的人不能继承,法律后果相当于其“死亡”,自然可以发生代位继承。
继承权丧失必须有法定事由,《民法典》规定了五项事由,原来是四项事由。一是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是“杀害”,杀害被继承人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的生命为目的的不法行为,“被继承人”有没有死亡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但必须是以剥夺生命权为目的的不法行为,这是杀害与伤害的根本区别。杀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第一,被继承人必须是故意的;第二,必须以杀害剥夺生命权为目的的;第三,杀害必须是被继承人,杀害了其他人不影响继承,只有杀了被继承人的才不能继承,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如果继承人实施的行为不是杀害被继承人,不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的生命权为目的,而是以损害健康权为目的的,这是伤害,应该不丧失继承权。杀害肯定杀害致死,伤害可能会导致死亡,这时候仍然是伤害而不是杀害,这应该构不成继承权丧失。杀害应该是一种故意行为,如果是过失行为呢?也不应当导致丧失继承权。这里会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因为正当防卫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丧不丧继承权?这是不丧失继承权的,因为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它必须是不法行为,正当防卫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当然不会丧失继承权。防卫过当造成死亡杀害,这时候会不会丧失继承权?这是有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看刑事上是怎么看,刑事上认为正当防卫过当构成杀人,那就丧失继承权,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要求以前太严了,应当适当的考虑。以前我讲正当防卫时谈过,防卫手段怎么考虑当时适当不适当?防卫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来的。比如,一个人拿着刀要捅你,我在那考虑应该拿棍子还是拿刀才合适,这恐怕都不是你可能考虑的,可能你随手遇到什么就拿起什么了,这需要看当时的情景有没有选择。
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吗?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许多未成年人给爹妈下毒,又没有导致死亡。我一直主张如果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又没有导致死亡,事后他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应该可以不丧失继承权,主张这种行为应该属于相对丧失。我们法律现在没做这种规定,现在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没有其他的亲属,但是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允许他继承,那父母的遗产归谁?只能归国家所有。
二是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这是继承人之间的杀害行为。行为构成必须要注意,第一,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行为,不是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是故意行为,以剥夺生命权为目的,必须是杀害行为;第二,被杀害的人必须是其他继承人,至于杀害的其他继承人是不是跟他为同一个顺序,法律上没有做具体规定;第三,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尽管不是同一顺序,但是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争夺遗产而发生的杀害行为不影响继承权。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继承人之间因为其他的事情发生纠纷,相互打的很厉害,有一个继承人把另外一个继承人杀死了,不会丧失继承权。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家庭成员之间禁止遗弃、禁止虐待,如果继承人虐待、遗弃了被继承人就会丧失继承权,因为遗弃是对一些不能自立的被继承人置之不顾,所以只要有遗弃就会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虐待不同于遗弃,不是有虐待行为就会丧失继承权,而是虐待情节严重才会丧失继承权。怎么算情节严重?从时间上来讲是经常性的、从手段上来讲是恶劣的、从后果上来讲是严重的,情节恶劣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如果是一般的打骂行为,不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四是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隐匿遗嘱、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伪造遗嘱就是假遗嘱,不是真的遗嘱,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了一份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篡改遗嘱不是新造的遗嘱,而是修改被继承人的遗嘱,篡改指的是部分内容修改了,如果全改就成了伪造,这就不叫篡改了。隐匿遗嘱就是把遗嘱藏起来,找不到遗嘱,隐匿遗嘱的目的就是不执行遗嘱。销毁遗嘱就是把遗嘱毁掉,没有办法按照遗嘱来执行。
以上这些行为都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思,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愿。现在假造的遗嘱、篡改的遗嘱、藏起来的遗嘱、销毁的遗嘱,都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进行继承、处置财产,这样的行为情节严重要丧失继承权。继承人篡改、伪造、销毁、隐匿遗嘱,可能是有利于自己剥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是不是有利于继承人,这不影响行为导致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怎么算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如果这些行为损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的,影响对他们不能保留必要的份额遗产,损害这些人的利益视为情节严重,反之就不属于情节严重,就不会丧失继承权。
这四项是原来《继承法》中就有的,这次《民法典》中又增加了一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因为设立遗嘱、变更遗嘱、撤回遗嘱都是遗嘱人实施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有人受胁迫、受欺诈实施这些行为,本来是可以撤销的,这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遗嘱人死亡了就不可能撤销。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就知道,欺诈的因素和胁迫的因素都可以消除,那被继承人重新立遗嘱即可。问题是他生前没有办法撤销,事后这些遗嘱的效力就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导致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当然不能取得继承权,就应该丧失继承权。
怎么算情节严重?是不是还是适用司法解释当中所讲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我觉得这应是一样的情况,可以一样的标准认定为情节严重。
有上述这些事由时,继承权就会丧失,这些事由有的是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前,或者大部分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前,有的可能就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比如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都可能在继承开始以后。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可能继承开始以前,也可能是继承开始以后。
认定继承权丧失都是具有溯及效力,都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也就是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没有继承资格。继承权的丧失按照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来讲,它分为终局性丧失和非终局性丧失,前面我讲的五项事由如果因为前两项事由发生的,继承权丧失是不能恢复的,这是有终局性。而后三种事由发生的不是终局性的,是可以恢复的,不会丧失继承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恢复的根本理由是被继承人宽恕,被继承人宽恕的原因是有悔改的表现,法律中没有规定悔不悔改,只要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就可。
怎么算宽恕?宽恕有两种表示:一是明确表示。宽恕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他的继承权可以不丧失;二是默视表示。被继承人也没有做明确的表示,但是在遗嘱当中指定他为继承人继承遗产。被继承人也没说宽恕不宽恕,但是立了一份遗嘱,遗嘱规定给这个继承人如下财产,认可了他可以继承。这实际上是以默视的方式认可继承权的不丧失,继承权可以恢复。
继承权丧失都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这是从特定当事人的关系上来讲的。比如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杀害的是他的母亲,他是丧失了对他母亲的继承权,对他父亲的继承权是不丧失的,一定要注意。丧失继承权不是对所有人的继承权都丧失了,它只是对特定当事人这种关系上的继承权的一种丧失。
法律中规定了受遗赠人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事由的,受遗赠权也会丧失,受遗赠人如果实施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也没有资格取得受遗赠人的财产,丧失受遗赠权。受遗赠人杀害了被继承人,那肯定不能受遗赠,这是受遗赠的一种规定。
05
继承权的保护
我们讲权利保护都是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确认权利;另一方面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救治。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救济,这项请求权被称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什么时候继承权人的继承权被否认?就是其他不是继承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分割遗产。比如有兄弟姐妹三个人,父母死亡了,留了一部分遗产,其中有两个人因为另外一个人没有继承权,这两个人就把遗产分了,这个人的继承权就受到了侵害,他就要确认,自己有没有继承权、把两外两人已经分配的遗产再重新分配,这就是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
从我们国家的法律来看,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权利。当你要求回复继承权的时候,肯定是继承人作为原告,被告应该是否认原告以继承人资格而取得遗产的人。别人不承认他是继承人,但是人家没有参与分配遗产,与遗产无关,只是说你不是继承人,将其列为被告是没有意义的。你告他的目的是为了追回遗产,不是继承人而以继承人自居的人,本来是继承人但继承权丧失了,外表看起来仍然是继承权的表见继承人如果参与继承了,均可被列为被告。
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否认这个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把遗产分配了,这不是侵害他的继承权,这是侵害他的遗产共有的权利,这个区分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涉及到时效的问题。继承回复请求权它应该是包括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两项内容,首先确认他具备继承人的资格,这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什么时候都可以。但是只要是你还要求返还遗产,给付之诉就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原来《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现在《民法典》里没有规定继承权的时效,因为不需要了,就适用一般三年的诉讼时效,这项请求权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不是侵害继承权要求返还财产,而是侵害你的财产共有权要求返还财产,那就不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共有权随时可以要求分割。
我讲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目的是,尽管《民法典》现在没有像《继承法》那样规定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继承中是有诉讼时效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继承人要求请求的时候,继承人需要及时地行使这项请求权,如果是单纯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过在实务中真正请求确认继承权,确认有继承人的资格,但又不要求返还财产的情况较少,那就纯粹是身份、名誉上的一种诉讼请求。我们作为律师,特别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