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解决的都是一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一段事件以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其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所侧重保护的利益是不同的。宣告失踪重点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重点保护厉害关系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我们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比学习,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记忆。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不仅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它也是民事诉讼的特殊审理程序。因此我们在学习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时候要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去分析。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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