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买房后,起诉父母“请搬出我家!”,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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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受赠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不能想当然排除其父母对该房屋原始既有的居住权。
出于子女结婚的需求,父母提前将房屋过户给了子女,不料由此引发了纠纷。近日,梁溪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儿子起诉父母的案件。事情是这样的:
小李已到适婚年龄,通过自己的努力买了新房,付了首付款,并在父母帮助下还了一部分房贷,但房屋装修及结婚还需要钱,此时小李想到名下登记有一套老房拆迁分得的房产,目前小李和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小李想卖掉这套房产筹钱,但将想法告诉父母后,遭到老人的强烈反对。
双方因此闹僵了,小李一纸诉状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搬出房屋,将房屋返还他。
面对儿子的起诉,老李非常痛心。老李称,自家拆迁时分到两套房屋。当时小李已成年,考虑到儿子以后结婚需要房子,老两口商量后将拆迁分到的一套大户型房屋登记在了小李名下,并进行了装修。由于资金有限,另一套房屋至今未装修,一家人目前就住在大房子里。
房子登记在小李名下,是否应由小李处置?
办案法官认为,小李和父母系原生家庭,一家人同吃同住共同生活至今。涉诉的房屋从取得时就是一家人共同决策权属登记、共同居住使用,虽然在居住数年后,该房屋登记到了小李的名下,但并非小李以一己之力购买,而是由包括老李在内的长辈亲属的财产拆迁转换而来。小李的父母既属于赠与人,同时又是居住人,小李在受赠进行产权登记时,也未约定排除父母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的权利。
法院判决如下:
结合小李的情况,其母亲对其新购房屋有出资的情况,小李与父母之间始终存在共同的家庭利益基础,未有明晰的析产界限,因此小李受赠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不能想当然排除其父母对该房屋原始既有的居住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请。
办案法官表示,小李通过自己的努力买房应予鼓励,然而自立之余,应饮水思源,恒念养育之情。因此在判决书的最后,法官添上了一行寄语:结婚添产本为阖家美事,齐心协力方得花好月圆。望家人之间皆能互谅互让,相扶相搀共渡难关,切勿因一事之歧见、一行之不当而伤天伦之情。
法官提醒: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早的或者无条件的赠与子女,以期老有所养。
不过父母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注意两点:
第一,可以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在协议中保留老人在有生之年对房屋的收益权、居住权,或将“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明确约定其中;
第二,父母和子女共同持有不动产所有权,可以把父母、子女的名字共同写在房产证上,这样没有父母的同意,子女就无法随意处置房产。
来源:江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