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有权利不返还利益之规定
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的规定。
【条文理解】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抽象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的善意占有之诉,是民法上对某种主观心态的积极评价。《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将善意理解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不当得利中的善意,是指受益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所受利益没有法律上之合法依据。本条规定了在不当得利不存在时免除了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得利人如果不再享受利益,那么其也没有义务再向受损人返还所受利益或偿还价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2条也规定了善意受益人返还责任以现存利益为限,且允许善意受益人扣除财产上的必要费用和损失。本条规定与上述立法的宗旨是一致的,“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应理解为损失人向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得利人所受的利益已毁损灭失。
【司法适用】
在免除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确认利益是否存在的时间点。有的认为应以受损人请求返还时间为时间点,也有的认为应以受损人提起返还之诉的时间为时间点。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受领利益时始,因此,以受损人请求返还的时间点为妥。(2)利益不存在的认定:一是受领的利益是金钱时,得利人通常不得主张利益不存在。二是“不存在”并非指所受利益的原形态不存在。例如,得利人受领的是布料,得利人将其制作成了衣服那么此时的衣服则是不当所得的另一种存在形式,不能认定为不存在。三是因受领利益进行交易所获得的对价,应予返还。对于返还的数额应是返还当时当地的市价。低于市价的应以交易所获对价为准。四是受领的利益毁损灭失,得利人得到了基于受领利益的补偿,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