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用明星配图被索赔50万,百万大号中招,深挖公众号运营雷区
明星告自媒体肖像侵权,十打九准,还有一个在上诉。
作者 | Bella
出品 | 微果酱(ID:wjam123456)
那些稿件中,通篇没有任何广告,内容都是在夸她; 我们的文章里,通篇都是在给读者教方法,让她们可以去学习自己的偶像、靠近明星的审美; 没卖衣服、减肥产品,稿件一点商业用途都没有。
· 今年5月,演员马苏起诉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更美App的开发者)未经马苏许可,在涉案7篇文章中,大量使用马苏的肖像,并不同形式对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容整形业务进行商业推广,法院判定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对马苏肖像权的侵害。 · 2019年3月,济宁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演员王鸥的照片作为商业配图,并称王鸥整过容,北京朝阳法院判决韩美医院赔偿王鸥37500元并赔礼道歉。
· 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 · 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 · 从使用场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
1、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他们使用其肖像权有更大的容忍度; 2、公众号及时删文,且并未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贬损和丑化明星形象;
使用明星照片侵权与否与阅读量无关,关键在于公众号是否有盈利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即使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只有很低的阅读量,只要盈利的性质,如投放广告、推广等行为,或者公众号本身就是商业性质的,都会认定为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主体的公众号使用明星照片进行盈利时同样构成侵权。
用剧照、表情包、节目截图等作为配图,只要可以识别该明星的肖像,且用于盈利,都构成侵权。
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评论或利用其形象要素的行为,如果查证所属事实真是存在,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故意,及时稍显夸张或者言辞不当,也属于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之内,不构成侵权。若依据的事实不属实,且主观恶意性明显,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该行为就超过了公众人物负有的容忍义务范围,构成侵权行为。
商业性质的公众号,在使用他人肖像时要取得相应的授权。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保护的客体不仅局限于明星,使用没有获得授权的肖像进行盈利都会构成侵权。 而针对名誉权侵权,一般来说,避免以下两种行为便不会构成侵权: 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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