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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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建立村民小组集体成员推选诉讼代表人制度,并对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由村小组组长提起诉讼,但由于我国农村各地情况不同,有时候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村民小组组织不健全的情况,村民小组组长没有选举出来出现空缺,或者村民组长辞职新的组长尚未选举出来,或者村民小组组长遭村民罢免尚未按照程序选举出新组长,或者村民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组长职务被终止的,就应当允许村民小组集体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代表村民小组集体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如何进行诉讼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中指出,村民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这里仅仅指出应当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当然如果另行推选了小组长,就由小组长进行诉讼,但如果小组长的选举程序复杂,村民另行推举了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也是应当允许的。有时候虽然有村民小组长,但村民对其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诉讼不信任的,也应当允许另行推举诉讼代表人。因为村民小组长依照选举程序是由村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并由村委会批准的,在村委会领导和指导下工作的,在涉及村民小组利益与政府或者村委会利益矛盾时,村民往往认为村民小组长是向着政府和村委会的,对其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诉讼不信任,从而要求另行推举诉讼代表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集团诉讼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应当允许集体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参照这一规定,村民小组长或者由村民另行推举的诉讼代表人代表集体所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集体发生效力,但其所进行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所代表的集体成员同意。因为这些行为是诉讼过程中对村民小组集体权益的处分行为,其取得集体成员同意的方式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

  最后,规定村委会对村民小组的诉讼支持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社会干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委员会依据村民的居住状况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划分的村民的最小自治单位,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村民小组集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委员会理应支持村民小组集体起诉。支持的方式包括提供法律帮助、协助提供证据、担任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在村小组组长空缺或者村民组长辞职或者遭村民罢免的情况下,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推选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或者诉讼代表及时提起诉讼;遇紧急情况不及时提起诉讼会使村民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应当允许村民委员会提起代位诉讼,维护受损害的村民小组的权益。但是应当注意村民委员会支持村民小组起诉或者代位诉讼,村委会仅仅是诉讼担当人,必须以维护村民小组权益为目的,村民委员会不得借口村民小组组织瘫痪将村民小组权益归于村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

  村农民集体所有权是设立村民委员会的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组成的一个自治社区即行政村范围的农民集体成员对村有财产的集体所有。《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村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村范围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或者作为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村集体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受害人应当是村范围的成员集体。其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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