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音易字 曲言婉述 —— 长阳旧家谱中同姓婚配的记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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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三年《张刘宗谱》牌记页

长阳姓氏编纂家谱历史,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已知现存最早的长阳手抄本和印刷本家谱,分别是清乾隆十七年(1752)《多宝刘氏族谱》和道光二十五年(1845)西湾思敬堂《吕氏族谱》。长阳境内现存1949年前旧家谱,仅笔者收藏及经眼的就有143种,总量估计在300种以上。这些古旧谱牒,是研究长阳家谱文化和地方历史的重要文献资料。

翻阅长阳众多旧谱,尤其是田、向、覃、张、刘等人口大姓族谱中的世系行传,可以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记录男性传主的同姓配偶姓氏时,常采取“改音易字”等方式委婉记述。这一家谱文化现象的成因是什么?具体表现是怎样的?笔者根据多年来收集的资料和思考,对有关情况进行一个初步梳理,供姓氏文化爱好者参考指正。

一、委婉记述同姓配偶姓氏的原因——“同姓不婚”的儒家伦理

“同姓不婚”,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是中国古代儒家倡导的一条重要家庭伦理准则,同时也是清末以前国家法律禁止之一。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如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宋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

明清以后,国家“同姓不婚”的法律执行趋于弱化。《明律例》与《清律例》表面规定同姓、同宗皆禁止通婚。实际上,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并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尽管如此,由于“道德高于法律”,作为贯彻儒家思想的明清民国长阳家谱(国内同时期其他地区家谱也如此),仍将“同姓不婚”作为其倡导的原则。如同治九年(1870)东流溪敦睦堂《刘氏族谱》中《家规》就说:“同姓不婚,遵《周礼》也。夫妇为人伦之首,名分宜正。凡属同姓,总系一脉。决不可因支分派别,谬缔姻好。”

▲民国十年长阳刘家坪藜照堂《刘氏宗谱》中,将同姓配偶姓氏易为“镏”

如前所述,由于明清国法已淡化对同姓婚姻行为的追究,主要禁止同宗结婚,而家法终究不可能高于国法,旧家谱中关于“同姓不婚”的规定在事实上就只能作为一种倡导,而不可能强制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局部地区存在不同宗族、同一姓氏大量聚居,而其他姓氏人口相对较少、远距离联姻成本较大的原因,出于解决婚姻问题、实现家族繁衍传承的现实需要,一些家族就只能对“同姓不同宗”结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认形式。如:今资丘镇内,田姓为人口第一大姓(2万余人),占全镇总人口一半以上,但有泉水、巴山、白沙坪、桃山、天池口、连宗、毛连、田谟堰共八支(八祠)之分,称为“八大田”。再如鸭子口乡东流溪流域,有“五里三祠堂”(五里内建有三座刘氏宗祠,分属三支刘氏)之说。长阳境内类似资丘、东流溪这样同一姓氏聚居的片区,同姓不同宗联为婚姻的情况,自古以来大量存在,普通民众习以为常。如光绪《桃山田氏族谱》也承认,同姓通婚有“地势使然”的原因。

▲民国三十二年高家堰《向氏族谱》(左)、民国石洪《向氏族谱》(右)中,分别以“尚”“相”代指同姓配偶姓氏

由于旧时同姓(不同宗)婚姻时有发生而无法杜绝,作为真实记录家族档案的家谱终究无法回避男性族人同姓配偶的姓氏问题。但是由于“同姓不婚”始终是儒家“正统思想”,为执掌家族事务的儒家精英所提倡,就迫使一部分封建知识分子在纂修本家族族谱时,一方面极力提倡同姓不婚的理念,另一方面又采取一种委婉的方式,主要是“改音易字”的方式,来记录部分族人的同姓配偶姓氏。他们意在通过这种方式,维护世家大族的“体面”,敦促以后的族人尽量避免同姓婚配的现象。如民国刘家坪藜照堂《刘氏族谱》:“同姓不婚,载于《周礼》。兹于以往同姓之配,俱更镏字。此后族内联姻,勿蹈前辙。”刘家坪刘氏在修谱时,将族人所娶刘姓妇人的姓氏更改为“镏”,并告诫后来者不可再娶同姓妇女为妻,否则今后修谱仍不书本姓。

二、长阳旧家谱中记录同姓配偶姓氏的方式

1949年前的部分长阳旧家谱,主要采取代字、造字等方式,记录男性族人同姓不同宗配偶姓氏。

▲光绪丁未枝柘坪离光堂《覃氏族谱》(左)、民国六年白虎垅光裕堂《覃氏支谱》(右)中,均以“秦”字指代同姓配偶

(一)以同音字代

多以同音字代。如:覃作为姓氏,现在一般通读为“qín”。过去,长阳西南部乡村也是如此。但其他地区通常读作“xún”(同“寻”音),或读“xín”(同“镡”音)。枝柘坪覃氏、白虎垅覃氏,祠堂所在及聚集地,均在西南渔峡口镇,故其族谱中,均以“秦”字代表覃姓配偶姓氏。刘家坪刘氏,则以“镏”字代“刘”,是因为镏字也可以读“liú”,与刘同音。石洪向氏,以“相”代“向”,是同样的作法。

▲光绪八年桃山紫荆堂《田氏族谱》(上)、光绪二年泉水紫荆堂《田氏族谱》(下)中,均以“申”字指代同姓配偶

(二)以异音字代

一是异音近形。如泉水田氏、桃山田氏的旧谱中,将族人同宗配偶姓氏改换为“申”。申与田笔画相同,字形相近,“申”中有“田”,暗含了该祖妣本姓田但非同宗之意。二是异音近韵。如:高家堰向氏,以“尚”代“向”。尚与向,发音有别,但韵母均为“ang”。

▲光绪甲辰天池口雁门堂《田氏族谱》,多以

字指代同姓配偶

(三)以造字代

光绪天池口《田氏族谱》卷首《凡例》云:“同姓不婚,礼制最严。然先世近今,均所不免,一人倡始,相沿成风。此等恶俗,他姓皆有,登之系格(注:指世系),殊不雅观。故凡遇同姓,以陳字代;或用缺笔字

,以免混真;或

字亦可。”长阳田姓,普遍自认为春秋陈国公族陈完之后,田、陈同源。故天池口田氏愿以“陳”字、缺末笔的陳字或人为造字(该谱认为字系古陈字)代指田姓配偶姓氏。但由于该田姓通婚姓氏中有真姓陈者,为“以免混真”,其世系卷中实际以该生造字表示同姓不同宗的配偶。

▲民国十三年株栗山孝友堂《张刘宗谱》中,以堂号指代异宗张姓、刘姓配偶

(四)以堂号代

株栗山张氏(张刘氏),民间俗称“生张死刘”。其来历为:血缘始祖刘友仁,原籍随州,因与株栗山张福昇有八拜之交,而张氏无子,故于明朝弘治年间迁居此地,承接张氏产业,为张母顶嗣。为兼顾刘姓传承,改名张福仁,并命子孙生前姓张,殁后(墓碑及族谱)归刘氏(或张刘氏)。其民国创修族谱谱名,为《长阳张刘宗谱》。由于该族族人姓可以说姓张,又可以说姓刘,因此认为在表述族人张姓及刘姓配偶时都需要委婉表达。族谱中采取的表达方式是以二姓堂号替代,即对异宗张姓,以“清河孺人”表示;对异宗刘姓,以“彭城孺人”表达。其中的“清河”,即张姓著名堂号(郡望)清河堂(清河郡);“彭城”,即刘姓著名堂号(郡望)彭城堂(彭城郡)。

▲民国十年柿贝中州堂《重修覃氏宗谱》书影

(五)标明祖籍

柿贝覃氏始迁祖原籍四川忠州(今重庆忠县)。其民国《重修覃氏宗谱》(中州堂)中,虽然直书族人同姓配偶为覃氏,但却采取一种方式予以注明其属不同宗者。即在其配偶姓氏下,注释为“南州籍”。其原因是,历史上与柿贝覃氏通婚的异宗覃氏,多为白虎垅覃氏,其始迁祖原籍“楚南”(湖南)石门县,柿贝覃氏将此支覃氏称为南州覃氏,后来则以南州覃氏代指所有与之通婚的异宗覃氏。“本族向遇有覃门覃氏者,则改为秦或邢,越一再传,不但外人莫辨,子孙且有不知其谁出者。既失礼,又失真,所谓一误再误也。本族除四川中州籍外,余多楚南籍贯,世与本族为婚。兹谱于覃门覃氏向改为秦、邢者,一例仍改书覃,但下缀以南州籍三字,以示明辨。”(重修覃氏宗谱《例言·书法》)从这段话还可以知道,该覃氏早期族谱是以秦字或邢字标明同姓异宗配偶姓氏的,民国修谱时才有了标注“南州籍”这个作法。

总之,长阳部分姓氏家族的旧家谱中以改字、造字等方式标注同姓配偶姓氏的方式,是长阳家谱文化中一个有意思的现象。认识这一现象,对于学者进一步了解古代长阳家族文化,更加准确地判断理解族谱信息,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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