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同意母公司将租赁权转让给子公司,不再具有母子公司关系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各自承担其义务。股东与公司也是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主体地位。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将租赁权转让给子公司,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母公司不再是其股东),不影响已经转让的租赁权。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再16号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7日,甲方巨洋公司(原审被告)与乙方湖心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第7.2.1条“甲方同意乙方单独设立该项目公司,同意可将本合同项目租赁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新设立的项目公司,给予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合同变更手续。2014年10月10日,湖心公司设立小象公司(原审原告),持65%的股权。小象公司成立后,实际履行湖心公司与巨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向巨洋公司缴纳物管费、设施费等费用,巨洋公司出具收据以及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8月30日,小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案外人杭州宇佑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小象公司100%股权。

2016年9月30日,巨洋公司以湖心公司为未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小象公司腾退房屋,随后小象公司起诉要求巨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小象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请。

再审法院认为:小象公司自成立至2016月9月30日近二年时间内,向巨洋公司按时支付了租金,交纳了物管费、设施费等费用,小象公司已经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可以认定湖心公司已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将该合同项目租赁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了小象公司,且经过了巨洋公司同意,湖心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亦不构成转租。

风险提示:从出租人的角度来讲,其最大风险是无法收回租金的风险。基于对母公司的信任,同意母公司转让租赁权给其子公司,潜台词就是如果不再具有母、子公司关系,则租赁关系终止。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中约定,母、子公司的股权变动使得出租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一旦出现股权变动,出租人再评估相关风险,再决定是否要终止合同,从而避免出现本文案例中的结果。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