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导语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依法定程序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公司的活动。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那么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本文简要分析公司清算中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一、公司清算中股东的义务

(一)发起清算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为董事、控股股东。

但《民法总则》第70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法》与《民法总则》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有歧义。司法实践中因此也产生争议。

笔者认为《公司法》相对于《民法总则》属于特别法,应当适用特别法。即《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应适用《公司法》,《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并未免除股东的清算责任。

(二)配合清算义务:

(1)向清算组移交公章、证照、财务、人员资料等文件资料;

(2)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

(3)向清算组说明公司相关事项,如实回答法院及清算组成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二、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的相关责任

(一)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指定或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而导致公司财产减少等,应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具体构成要件如下:(1)公司存在依法应当清算的事由,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成立清算组(2)公司产生财产损失(3)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2、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法人并以虚假清算注销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如通过转移、赠与、低价贱卖、或者低价抵债),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有些时候因为疏忽,或故意不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及时统计债权人,避免通知上的遗漏,不能通知到的也应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及公告的证据,包括公告的报纸,书面通知的签收回执,邮寄回执、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等。

4、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5、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构成要件如下:(1)清算义务人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体指没有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或者没有妥善管理好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2)公司已经产生无法清算的后果。(3)怠于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体构成要件为:(1)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2)公司已经产生无法清算的后果。(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承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登记机关会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人对公司债务作出承诺,自愿承担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

8、股东未缴纳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公司清算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均属企业的财产,无论缴纳期限是否届至,股东均应缴纳出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后,清算组负有清理公司财产的重要义务,应当及时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

三、律师建议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面临清算、注销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限履行相关义务,在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股东如果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进行公告等;

2、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应当保管好公司账册、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避免出现因财务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形。

3、进入清算后,积极配合清算组的清算工作。

4、积极的抗辩,比如股东行为与无法清算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诉讼时效的抗辩等;

5、若小股东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以此为抗辩理由。

6、公司清算情形出现时,小股东可以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如向书面向公司及其它股东发函要求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作为抗辩理由。

作者介绍

林雪芬律师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自从业以来,办理了多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民商事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办案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独立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协助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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