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第四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件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佳慧报道: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9 月 5 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公布了第四批典型案件。其中,红星桃花源筑(位于南昌市温泉南大道 88 号)销售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被罚近 8 万元。

加收购房人抵押权登记费 南昌红星桃花源筑销售方被处两倍罚款

【案例】根据 12345 政府热线平台转来举报,反映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星桃花源筑(位于南昌市温泉南大道 88 号)商品房存在欺骗消费和违规收费问题,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为销售桃花源筑一期商品房,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与江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代办业务合作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为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按揭业主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证手续。

2021 年 1 月 5 日至 26 日,当事人委托江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桃花源筑一期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收取 497 户抵押权登记费,每户 80 元,共计收取 39760 元。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规定,抵押权登记费由商业银行一方缴纳。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违法所得两倍计 7952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微信朋友圈发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做溶脂手术 吉安某养生中心被罚 13万元

【案例】近日,肖某向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吉州区某养生中心通过公众微信推送和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其花费 30 多万元在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某医疗美容诊所做了一个溶脂手术,术后不仅全身疼痛,而且无力、无法动弹。

经核查,肖某在吉州区某养生中心做美容时,经该中心李经理介绍,预约参加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某医疗美容诊所的 ART 艺雕项目,之后分两次交费共 6 万元。该中心经理李某用自己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了 14 转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江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将被罚没 51 万余元张关于聚雅医疗 ART 艺雕的宣传图片,图片上有' ART 艺雕四大优势 01 效果立竿见影 02 安全无痛苦 03 随做随走恢复期短无不良反应 04 同时达到溶脂塑性、紧肤抗衰四大效果'的字样,及做完 ART 腰腹后的第二天、16 天、一个月、两个月、七个月的效果对比图。李某陪同肖某到青岛做 ART 艺雕项目,肖某在做完项目后,全身疼痛,无力、无法动弹。

【处理】吉州区某养生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鉴于其发布虚假宣传无广告费用发生,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3 万元。

购 42箱假茅台销售 浮梁县聚香茗商行将被起诉

【案例】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 4 月 28 日对浮梁县聚香茗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发现待销售'茅台'品牌白酒 96 瓶。由于该商行不能提供上述'茅台'品牌白酒的进货凭证、产品相关证明和供货商资质,该局依法对待销售的 96 瓶'茅台'品牌白酒采取先行登记证据异地保存措施。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浮梁县聚香茗商行销售的 96 瓶'茅台'品牌白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调查,浮梁县聚香茗商行相关人员在四川成都糖酒会上通过互加微信的方式认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后,以 2600 元 / 箱(一箱 6 瓶)分 4 次向王某某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 42 箱,采购金额共计 10.92 万元。已售出 26 箱,销售价格为 1500 元 / 瓶(一箱 6 瓶,9000 元 / 箱),非法销售金额达 23.4 万元。

【处理】由于此案涉及的金额较大,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景德镇市公安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此案移送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黑中介'购买家长、学生个人信息 九江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案例】九江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2 次从'黑中介'处购买包括家长姓名、联系方式及学生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共 1486 条。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要求的情况下,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商业内容的推送,以达到扩大教育培训规模、取得更大利益目的。这种行为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

【处理】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没有再将信息泄露或售卖,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获得的信息也没有完全使用,且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错误,2021 年 8 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中所涉'黑中介'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转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 江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将被罚没 51万余元

【案例】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江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以 1.2 元 / 度、1.11 元 / 度、1.08 元 / 度、1.04 元 / 度不等的价格,收取终端用户(商户)转供电环节电费,3 年实收充卡电费 6288196.75 元。在此期间,当事人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合计 5957202.43 元,扣除 2020 年 2 月至 12 月疫情防控期间已向终端用户优惠返还的 5% 电费,合计获取电价差价款 257453.02 元。

【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对未退还终端用户(商户)257453.02 元的费用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罚没款合计金额 514906.04 元,上缴财政。

网上旗舰店虚假宣传 江西同景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

【案例】6 月 21 日,接群众举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同景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公司二楼左侧展示柜台内放有'同景堂'姨妈膏,数量 1 盒。同时,在该公司淘宝旗舰店上发现'同景堂'姨妈膏,广告显示有'改良宫廷传承膏方,摆脱月事烦,拯救大姨妈''手工古法熬制、无添加、御用膏方'等字样。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违法经营行为。6 月 25 日,执法人员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仍未对淘宝旗舰店内宣传广告进行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开始经营江西同景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宣传广告于 2020 年 12 月前后制作,制作费用总计 2600 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事实。

【处理】乐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7800 元,上缴国库。

生产销售不合格蛋糕底托获利 380元 萍乡市某包装厂被罚没 8630元

【案例】近日,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萍乡市某包装厂生产销售的蛋糕底托(规格型号:25cm×25cm)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该蛋糕底托的'荧光性物质'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送货单以及陈述确认:当事人共生产该蛋糕底托 1000 套,生产成本 2.9 元 / 套。当事人以 3.3 元 / 套的价格将上述蛋糕底托销售至南昌某包装公司(除去 25 个检验样品和 25 个备检样品,实际发货数量 950 套),违法所得 380 元。

【处理】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不合格蛋糕底托 25 个;没收违法所得 380 元,并处罚款 8250 元,两项合计 8630 元。

转供电环节违规收费 江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被罚 2万余元

【案例】江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将商场内生意较好、名气较响的商户与一些名气不大、生意较清淡的小商铺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转供电价格。对前者将国家 6 次降价的红利传导到位,实行了 0.6161 元 / 度转供电价格,而对后者则在转供电价格基础上违规加收 0.4239 元 / 度的企业管理服务费,将本应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的共用设施用电费用和损耗全部转嫁给商场内 46 家小商铺,转供电电价达到 1.04 元 / 度,违规收取电费 2.3193 万元。

【处理】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将违规多收的电费 2.3193 万元全部返还给小商铺,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 2.3193 万元。

销售过期特殊化妆品和未备案进口化妆品 九江某化妆品店被罚没近 2.8万元

【案例】九江城区某化妆品店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没有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进行销售;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将未取得备案凭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进行销售,违规经营获得 1972.3 元。

【处理】7 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 27972.3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发现上述未取得备案凭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涉及九江城区多家化妆品经营单位,该局依法立案,正在处理。

未依法充装气瓶 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被罚款 7万元

【案例】5 月 14 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充装区的 2 个已充满气瓶(编号为 18A0395245、20A0392412)超期未检;充装气瓶前后未依法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上述 2 只氧气瓶;将上述 2 只氧气瓶立即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充装;充装须作出记录。

【处理】6 月 16 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7 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范俊杰

审核:金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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