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的伤害不是伤害
前面提到了,我曾写过一篇《知识产权的僭妄》,最近有篇《知识产权是一种僭妄吗?——与张是之先生商榷》。本文就是对这篇文章的简单回应。
我在上篇文章《良性竞争千千万,恶性竞争只一种》一文里提出了「划线法」区分两者,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划一条线,一边是生产者,一边是消费者。
针对争夺消费者的竞争,只要消费者自愿,无论怎么竞争都不为过。
但只要过界,无论是亲自、还是无耻地借助政府那只有形之手,对生产者施加影响,这就是恶性竞争。
这个清晰的区分,和知识产权的问题,又有什么关系?
这样的区分,可以帮助我们掀开我们被灌输的「常识」面纱,看清事实背后的真相。
比如文中提到:
从自由主义伦理出发,一本书的拥有者只是拥有对该书的财产权,而并不拥有书中知识的财产权。因此,书的拥有者不可以印刷出版该书以牟利。如果一个人购买了一本书,他就拥有了对该书以及该书所含内容(知识)的财产权,就意味着他可以出版该书以牟利,这一行为显然会导致该书著作者的经济损失,因此是对该书著作者权利的侵害。
这里的显然并不显然,「这一行为显然会导致该书著作者的经济损失」这里只是用「显然」两字给出了一个作者想象的结论,并没有任何论证。
「因此是对该书著作者权利的侵害」,这一立论就错了,整篇文章也因此被带歪了。
首先要明确,经济损失是你赚到了,我让你得而复失,这算是一种损失。
但你没有赚到手的钱,那就还不是你的钱。钱还没到你手里,消费者最终有权决定把钱给谁。
你赚到了是你的本事,你没赚到这个钱,钱的所有权都不曾转移给你过哪怕一秒钟,何来损失一说?又何谈对该书著作者权利的侵害呢?
这是一个想象的伤害,但我们必须指明,想象的伤害不是真正的伤害。这是一种另类的被迫害妄想症。
这个想象的伤害,基于一个美好的假设,那就是消费者不去买盗版,他就一定会选正版。或者说,假如没有盗版,他们就一定会选正版。所以,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盗版侵害了正版的利益。
真的是这样吗亲?当市场上让全部的假 LV 包包全部消失的时候,那些本来就买不起真 LV 的女孩子就会去买几万块钱一个的正品真包了?
一个月收入2000,在工地搬砖的农民工兄弟,从来没去过电影院,只会从手机上看传来传去的盗版链接看电影。
你现在把这些提供盗版电影的整个利益链打掉,网络上干干净净,农民工兄弟就会花一天的工钱去电影院看场电影了吗?
她们不知道真 LV 包包好吗?他们不知道电影院看电影比手机上看更爽吗?
水清无鱼,这个世界的生态多样性,显然不是简单的一个那么「显然」。
真相是,没有了假 LV 包包,那些女孩们也不会去买真的,因为本来她们就买不起;没有了盗版小电影,农民工兄弟也不会去电影院,因为那对他们来说太过奢侈。烈日炎炎之下,浸渍着汗水的工钱还在等着给孩子交学费。
直言不讳的说,假 LV 在给真 LV 打广告,免费的。盗版对正版的作用,是正面的和积极的,并没有传言中的那么不堪。不要因为盗版有个「盗」字,就真的以为那是偷了别人的东西。
知识、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别人使用同样的知识,这些知识最初的创造者并没有失去它们。
彼得·德霍斯教授的法理学著作《知识财产法哲学》中文版序言中的文字值得细读:
关于以诸如知识形式存在的抽象物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它们是不能由于使用而被耗尽的。
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知识通过使用而获得增长。例如,对一个证明予以验证的数学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精妙的证明。
阅读和解释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关该作品的知识就越多。知识遵循的是所谓的不断丰富的规律,而不是逐渐耗尽的规律。
知识财产是一个潜在的危险的规范形式,因为它人为地制造知识稀缺现象,从而削弱了知识不断丰富这一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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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自愿购买任何物品的时候,而不选择购买你的正版书籍、正版音乐、正版书籍的时候,那是消费者的自由。
无论是盗版还是正版,当竞争以产品的形式,让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时候,这个竞争都是良性的,无可指责。
消费者更多选择的自由市场,既是正义的也是有效率的。
一个读者在我前面文章中的留言:
而一旦当我们的教育和舆论氛围,认定卖给女孩假 LV 包包是不对的,只能卖给她们真包,给农民工在手机上看盗版小电影也是不对的,他们只能到电影院看正版,更进一步寻求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的话,那么这时候其实就是我说的,把手伸向了生产者。
伸手过界,去阻止妨碍别人的生产活动,这本身既非正义也无效率,恶性竞争无疑。
诡异的是,知识产权四个大字,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正确。祭出这四个大字,几乎就是扛起了正义的大旗,指哪打哪。
看清楚其一,盗版书籍并不是「显然」地对著作者的权利侵害;再看清楚其二,打击盗版其实是把手伸向生产的恶性竞争。有这两点,《知识产权是一种僭妄吗?》一文的立论基本就站不住了,后面的分析都是沙滩上盖的房子。
2018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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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分析到此结束,后面对其中几个问题简短回复。
原文:而一本书的书名可以产生的经济利益远大于一只苹果,显然,书名这一知识是具有排他性的。这个例子至少表明,知识表象上的不排他性很可能掩盖了知识在本质上的排他性属性。
回答:书名这一知识有排他性?先搞清楚什么是排他性,排他性是说我用了你就没法用。注意,是物理上的没法用,而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不能用。人名都可以重,为什么书名不能重?竞争是综合实力的竞争,而不是简单的名称竞争。
原文:如果新药制造知识不是稀缺经济资源,研发者为何要想方设法保密?而竞争对手又为何要想方设法获得呢?
回答:新药制造知识不公开,当然是稀缺的经济资源,而这个稀缺依附于药品之中,依附于掌握它的人。而这个知识一旦公开,就失去了依附,没有了稀缺性。所以我在原文中论述了,支持药企像可口可乐一样保密配方。
原文:即便我们认为知识是不具稀缺性与排他性的,因而允许仿造者没有成本地使用他人付出巨大努力与成本代价而获得的发明创新知识,并进一步要求已经付出巨大研发成本的研发者以额外的努力和成本阻止他人仿制自己的产品。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发问:这种不劳而获的仿造行动难道对先期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的研发者的权利没有产生任何损害吗?如果这种对研发者权利的损害的确存在,从自由主义伦理出发,我们就有必要以法律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约束或惩罚。
回答:不劳而获?哪里有什么不劳而获?没有哪个仿造者是不劳而获的。是美国 FDA 不让药企采用加密技术,必须公开成分对不对?冤有头债有主,这事赖 FDA,赖不着仿制者。再说了,药品的仿制也不是知道了分子式、成分就能简单仿制的。前面说过了,基于消费者自愿选择,是竞争而不是损害,想象的伤害不是伤害。
科学远未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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