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迷信
前面我们在讲「什么是受价」那一节的时候讲过,一般教科书上关于「垄断」的定义,是错的,而且错的离谱,错的广泛。
在全球畅销书萨缪尔森的《经济学》第18版,(人民邮电出版社第146页)有关于垄断的定义。是这样写的,
不完全竞争可以达到怎样不完全的程度呢?极端的情况就是垄断:单一的卖者完全控制某一行业。单一卖者是它所在行业的唯一生产者,同时没有任何一个行业能够生产出相近的替代品。
正是关于垄断问题这个错误的定义,经过各种教科书的广泛传播,成为了有关部门有形之手伸向市场的理由。包括多年前美国政府对微软开刀,欧盟对微软等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反垄断法》。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很多问题,就是出在关于垄断问题的错误定义和认识上,认为市场上一家独大一定对消费者不利,一定是坏事。
市场一家独大真的对消费者不利吗?显然不是。这个世界上,只有一个邓丽君、一个刘德华、一个周杰伦、一个王宝强、一个杰克逊,这都是一家独大,没有第二个。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双方获利,不存在他们垄断了,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情况。
这些明星的垄断,看似垄断,但实际上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他们之间就是相互竞争的关系,还面临着其他领域的竞争。
这种自由竞争下获得的垄断权利,对社会只有利,而没有害。
有害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不自由竞争的垄断,人为设置门槛的垄断。这种例子非常之多,俯拾即是,到哪都能看到。
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经常看到有人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句话是有很大问题的。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合理,合理这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促进自由交易和竞争,就是合理。相反妨碍了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这就是不合理。
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很多现实存在的问题,那都不叫合理。我们只能说那是有原因的,是由一些具体的局限条件所造成的。但不能因此就简单粗暴的下结论,存在即合理。也就是说实然不等于应然。
还有所谓的自然垄断,是说有一些行业,是一家独大才有好处的,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那该怎么办呢?那就立法或定个政策只允许一家企业或事业单位来做这些事,这样才是最有效率的。
哪些行业呢?比如说,水、电、煤气、通信等等。自来水,一个小区一家公司铺管道进去了,另一家再进去铺管道就是浪费。通信领域,一家企业建了基站,另外一家再建基站那也是浪费。
这样的分析,就是传统教科书的分析水平,而且常年不改。
这个分析明显很有问题,首先说浪费的问题。如果企业都是私有企业,浪费不浪费,如何控制成本,那是人家自己的事情,并不是外人能够轻易看透看清楚的。
再者,这种分析忽视了技术的进步和弯道超车的可能性,单纯的人为禁止自由进入,这是很有问题的。
自来水领域,后来的竞争出现了桶装水,对吧?现在大家很多喝的都是桶装水,这就是弯道超车。幸好喝水这个领域不像邮政快递那样,邮政当年打压民营快递,那是下了很大力气的。
通信领域,目前还是国企垄断,不放开民营竞争,很容易就被弯道超车,比如谷歌的全球Wifi计划,技术的进步很容易就打败固步自封。
另外关于牌照的问题,讨论彻底一点的话,可以说所有的牌照限量都是阻止竞争,而不是促进竞争。
那牌照的作用呢?牌照的作用其实可以由品牌来替代。很简单的逻辑,牌照你需要达到的标准,或者讨好的对象说一个单一的标准和单一的对象,而品牌呢?你需要在激烈的竞争之下,去讨好所有消费者。
品牌和竞争之下产生的行业标准,比简单的牌照发放更靠谱。
张教授书上的内容,大致就这些,反垄断问题绕不开的一本经典著作,当然是薛兆丰写的《商业无边界》,这本书的副标题叫作「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革命」。的确,这本书从历史的脉络和经济学的视角重新解构了反垄断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及逻辑上存在的问题,并引用了很多案例来讲解,非常好的一本书。这本书我读了不下三遍,有很多的启发和收获。
后面的这些内容,我就从这本书中找一些关键的重点,来帮助大家理解垄断以及反垄断的问题,争取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我们对垄断和反垄断有个全新的概念和认识。
首先是反垄断法的五个根本问题:
第一,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什么?在我们的《反垄断法》中,「维护竞争秩序」是一个目标,「遏制或消除垄断和垄断意图」是另一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又是另一个目标。目标很多,究竟哪个才是反垄断的最终目标?目标之间有没有冲突?冲突是什么?产生冲突怎么办?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第二,供应者是否可能伤害需求者?我们常说,买家和买家是竞争关系,卖家和卖家是竞争关系。反垄断法是针对卖东西的制定的,其前提是卖家可以伤害买家,当然不是坑蒙拐骗的伤害,而是用一些价格和手段,被一些经济学者认为是伤害了消费者。
第三,外力矫正是否一定优于市场结果?企业一旦被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无论中美还是欧洲,通常都面临巨额罚款。罚款的实施者、受益者,是不是真的就比受惩罚的一方更懂市场、更懂竞争?他们口中所谓的健康的竞争秩序,本身就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那么,谁比谁更懂?谁更有资格来做这个裁决?还是谁掌握了话语权谁说了算?这就离科学渐行渐远了。
第四,理论模型为何与现实世界相矛盾?我们说,科学用来解释世界,解释就离不开模型?那为什么关于反垄断的模型,说那些卖家获得市场后就伤害消费者的行为几乎从来都没有发生?
第五,人们为什么热衷于反垄断?因为反垄断法很容易沦为假公济私的工具,我在市场份额上竞争不过你,那就求助官府,让官府来出面,这就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即便不是为了一己私利,也很容易认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是法治国家,而造成经济上的伤害。反垄断法的问题,在美国已经开始了深刻的反思和反省,而我们这边才刚刚把反垄断法奉为座上宾,恐怕还有很多老路要重蹈覆辙。
而讲到关于卖家之间缔结价格同盟的勾结,薛兆丰也有很精彩的分析。
首先,不应混淆「动机」、「尝试」和「效果」。商人的「动机」都是一样的,「尝试」都是中性的,「效果」则是由市场显示出来。价格同盟可能会成功,那就是有效的;也可能会失败,那就会自动瓦解。
其次,社会上还有很多从来不受市场检验、本来可能会瓦解、实际却顽固维持的价格同盟,那就是由官府出面支持的卡特尔。
所以,反垄断法带来的三种结果,对于被市场淘汰的勾结,反垄断法多此一举;对于被市场认可的勾结,反垄断法是错杀良民;而对于被官府保护的勾结,反垄断法则无能为力。
《反垄断法》要处理的三大课题,即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界定「垄断协议」,经济学要么不能提供理论支持,要么提供了截然相反的观点。
比如,经济学显然不能提供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而至于像禁止「协同调整价格」、「搭售」、「分割市场」、「区别对待」和「规定最低零售价」等做法,经济学的看法恰恰是和反垄断政策背道而驰的。
由于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反垄断法》在实践上至今有很多冲突,而冲突有三个层面:
第一,反垄断政策的整体去留层面:在许多学者主张大部分甚至完全废除反垄断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使用反垄断法或相似的反垄断政策。
第二,在识别反竞争行为的自信心层面;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越来越提倡采用「理性原则」时,根据「本身原则」来执法的情况也还是到处可见。
什么是「理性原则」和「本身原则」?
所谓「理性原则」,就是一种行为最终是否被裁定为违规或违法,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还取决于其行为的原因、动机和后果。
而「本身原则」,就是一旦认定当事人做了一件事,那就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理由违规,都算违规,都要处罚。比如闯红灯违规,闯红灯就是闯红灯,罚款只会关注是否闯红灯这个事实,而不会去问为什么闯红灯。
第三,逻辑一致性层面:即使在同一套法律或同一份反垄断案件的法庭判决内,仍然常常找到自相矛盾或含糊不清的论据。
我个人看法,显然《反垄断法》是一个人为制造交易障碍的产物,越早废除越好。但现实比分析本身复杂,一旦立法,一旦有人通过反垄断法尝到了甜头,这个废除立法的过程要远比立法还要艰难。一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非要等到产生了巨大危害,不得不改的时候,才会有转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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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生命的黑暗面,对我们是无益的。
——物理学家,玛丽·居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