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赔偿比例之争,且看法院最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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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患者姜某某出生于1985年,患有××,病程5年,2013年5月因”自语自笑、生活懒散、加重半月”,入住某市中医院治疗。同月18日,医院护工发现姜某某瘫坐地板上,面色苍白,呈昏迷状态,立即通知医生及护士进行抢救。经对其实施持续吸氧、心肺复苏、心电监护,查血糖8.3mmo1/L,口腔无明显分泌物和食物残渣,予吸痰、气管插管等处理后,于14时10分宣布其死亡。
【鉴定意见】
因未作尸体解剖,本病例患者确切死因无法确定,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临床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患者入院时存××心电图异常,医方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复查心电图和相关电解质等方面的检查;
2、患者心电图异常时,××抗××药物使用过程中,违反了逐渐减药、停药的用药原则,忽视了大剂量联合用药过程中药物带来的风险;
3、患者倒地昏迷后抢救不到位,如心肺复苏、用药不符合要求,气管插管不到位。综合分析认为,对病人抗精神药物使用过程中检查、检测不到位,违反了医疗常规,患者情恶化后抢救不及时、不规范,存在过失,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患××病程5年,症状反复发作,服药不规则,入院前自身躯体状况不佳,住院过程中进食不规则,其自身存的不良因素与最终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认为】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学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故确定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患方上诉】
患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系错误的,医院应该对本案医疗事故侵权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医院治疗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操作规范
根据省、市两次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医院××药物使用上违反医疗常规,并存检查、检测不到位,抢救不及时、不规范等过错。只要其诊疗过程中稍加遵守基本医疗规范,避免上述多个过失中的任一过失,就不会造成患者死亡的结果。因此,医院的重大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和唯一原因,其应该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2、患者的自身因素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患者因为本身的身体及精神方面存××不××因素才入院治疗,省、市两次医学会认为姜某某的不良身体状况与死亡之间也存一定的因果关系,该认定不符合常理。不应患者身体素质的原因而减轻医院的过错责任。
3、医学会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并非是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的认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具有过错。本案中,所谓的”患者自身躯体存××的不良因素”不是患者的过错,更不是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因此,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者减轻。
医方认为:(1)患方所称的只要避免任何一个过失就可以避免患者死亡的观点,是医学和科学都无法证实的。
(2)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只要侵权人有过错,不论过错程度以及受害人的情况都可以认定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3)患者自身躯体存××不良因素,这是客观事实,根据省、市两次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一审判决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认为】
省医学会的分析意见为,患者入院时存××心电图异常,医方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复查心电图和相关电解质等方面的检查;患者心电图异常时,××抗××药物使用过程中,违反了逐渐减药、停药的用药原则,忽视了大剂量联合用药过程中药物带来的风险;患者倒地昏迷后抢救不到位,如心肺复苏、用药不符合要求,气管插管不到位。病人抗精神药物使用过程中检查、检测不到位,违反了医疗常规,患者病情恶化后抢救不及时、不规范,存在过失,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病程5年,症状反复发作,服药不规则,入院前自身躯体状况不佳,住院过程中进食不规则,其自身存在的不良因素与最终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上述分析意见,该院认为医院诊疗中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故其应当对本案的损失承担9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明显低于其过错程度,该院予以纠正。
【患方申诉】
患方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判令医院承担本案95%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医院医疗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操作规范,负有全部过错责任。患者的自身因素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鉴定意见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并非是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患者自身的不良因素不是患者的过错,更不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
医方认为:由于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导致患者的真正死因未能查清,医学鉴定属于猜测性诊断并鉴定,院方不能接受。即便按鉴定意见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二审判定由医院承担95%的赔偿责任,等同于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事实不符。
【再审认为】
患方主张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实,患者死亡后,虽然根据市医学会、省医学会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两次鉴定意见也认为,患者自身存××的不良因素与最终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患者真正死亡原因,医院交纳了尸体解剖费,患方却于向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尸体解剖。
本院认为,由于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导致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未能查清,两次鉴定结论也仅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且再审中医院对原二审判决其承担95%的赔偿责任等明确提出了异议,只是由于对原二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基本能够接受而未对赔偿责任比例等申请再审。故原一审判定由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认同。原二审法院改判由市中医院承担95%的赔偿责任失当。患方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鉴定结论不相符,不予支持。
(注:本文系真实案例改编,因保护隐私故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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