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150元诊疗费赔偿3万,这个“医生”到底经历了什么?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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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因皮肤骚痒到刘某处诊疗,采取穴位皮下注射药物的方法为患者进行治疗,刘某收取了150元诊疗费。因患者注射药物处出现皮肤脓肿现象,刘某遂带患者到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皮肤脓肿(多发)、银屑病,住院10天后出院,3月后患者又再次到该院复查。期间患者向当地卫计局投诉,并起诉要求刘某赔偿。

卫计局查明,刘某在2005年曾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系村卫生室乡村医生。2008年村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刘某未按规定取得现行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师证》等证件。认定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生资格证》、《执业医生证》、《乡村医师证》,擅自执业,为患者从事了诊疗活动,并收取了150元的事实,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未取得现行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刘某在从事诊疗活动中致人损害,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判决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患者及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一、乡村医生的执业规范

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我国目前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乡村医生职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要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同时根据2019年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因此《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了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包括:(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应承担的义务有:(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乡村医生与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一样负有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的告知义务,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二、乡村医生应谨防因“非法行医”而担责

实践中,非法行医现象在乡村医生中并不少见,常见的非法行医行为有两种:一是执业证书未经注册的无证行医行为,二是未在注册地点行医的非法行为。本案即为第一种情况。现实中由于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医生到村民家中实施诊疗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讲,此种情况下行医场所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行医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医生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同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8条及第42条,分别针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或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将“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列入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医疗纠纷中规定的诊疗行为,因此医生非法行医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刘某未取得《乡村医师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其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

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及条件显著改善,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也有所提高,但随着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乡村医生队伍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从医学专业来讲,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法律角度来讲,与省、市级医疗机构相比,乡村医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相对比较薄弱,更需要增强医事法律的相关培训,从病历材料的书写与保管、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方面提高乡村医生的规范执业意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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