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行人: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不征个税
2020年11月18日晚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了发行人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问题11. 关于税收
请发行人披露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代扣情况,是否存在违反s税收法律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律师核查并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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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当时有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照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规定,对于资本溢价部分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0 号)的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
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函[1998]289号文和国税发[2010]54号文,对于股票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溢价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第80 号公告,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国税发[2010]54号文施行后,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股票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未要求对于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欠税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发行人已就上述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出具承诺:“对于大地海洋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若税务机关要求个人股东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本公司将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出具承诺:“对于大地海洋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若税务机关要求本人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本人会依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个人应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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