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外的人想进来,城内的人想出去:唐代的离婚有多优雅
引言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代的协议离婚文书——《放妻书》,就是所谓现在意义的离婚协议书。其中英、法藏10件,俄藏2件,共12件。
其中有一件是这么写的:
盖以伉俪情..恩爱极重,二体一心......死则同棺椁于地下。三年有怨,则来成仇隙...想是前世怨家...更选重官高职之夫...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政府鼓励早婚
对于为何这样规定婚姻的原因诏书中也给予了解释
:“昔周公治定制礼....若不申之以婚姻,便恐中馈之礼斯废,或致淫奔之辱。”
唐玄宗时期,依靠农业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年轻劳动力,因此对太宗时期的的结婚年龄的规定重新进行了修改,改成男子成婚年龄是15岁以上,而女性只要满足13岁以上就可进行嫁娶,这是唐律根据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又一体现。
熬不过“七年之痒”,可以选择放手
离婚之后,可再择良人
婚姻是宝贵又值得珍惜的,但不应该不应该被强行套上枷锁。愿各位有情人终成眷属,若不合适,也要各自珍重,各生欢喜。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唐律.户婚》
《新唐书·公主传》
作者
锦年,自由撰稿人,历史学爱好者,致力于研究历史。期望用历史垂训鉴戒,塑造集体记忆,鉴往知来。
编辑|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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