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外的人想进来,城内的人想出去:唐代的离婚有多优雅

引言

最近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这么条,离婚冷静期。李国庆先生就坐不住了,离婚怎么这么难!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许生活中的茶米有酱醋茶,最终将那最后的余温消逝,最体面的方式就是选择分开了。那么,在男权思想严重的古代,面对离婚的困境,唐代的女性是怎么处理的呢?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代的协议离婚文书——《放妻书》,就是所谓现在意义的离婚协议书。其中英、法藏10件,俄藏2件,共12件。

其中有一件是这么写的:

盖以伉俪情..恩爱极重,二体一心......死则同棺椁于地下。三年有怨,则来成仇隙...想是前世怨家...更选重官高职之夫...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离婚都这么体面,或许我们对古代的偏见太深了。可见,当时女性的地位并不是想象的那么低微,面对婚姻不顺,自己也有选择的权利。

政府鼓励早婚

唐初的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为了增加人口,下发诏书,让地方政府鼓励民间婚嫁。
男方20以上,女方15以上,就可以达到法定结婚年纪。

对于为何这样规定婚姻的原因诏书中也给予了解释

:“昔周公治定制礼....若不申之以婚姻,便恐中馈之礼斯废,或致淫奔之辱。”

可以看出唐朝太宗统治的时代,结婚年龄的规定不仅是由于礼节的要求,也反映了法律要求维护婚姻和消除私奔状况,这是体现礼仪和法律的结合唐代的律法的表现。

唐玄宗时期,依靠农业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年轻劳动力,因此对太宗时期的的结婚年龄的规定重新进行了修改,改成男子成婚年龄是15岁以上,而女性只要满足13岁以上就可进行嫁娶,这是唐律根据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又一体现。

熬不过“七年之痒”,可以选择放手

我们现在常讲“七年之痒”,可是在当时的唐朝,大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年就是个坎儿了。三年有怨,则来愁隙。可见,如果婚姻不和,也是不愿将就的。感情破裂,就选择离婚。
《唐律·户婚》中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第一种就是选择协议离婚,也就是前文中提到的“放妻”,夫妻义合,义绝则离。男方的态度也非常好,对女方没有任何怨言,尽量祝福,双方好聚好散,甚至男方还会主动分配财产,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周到细心。
第二种则是休妻。也就是由男方提出离婚,也叫“出妻”。这个并不是指男方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只有当女方违反了《礼记》规定的七条理由才可以: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如果妻子有上述行为之一,丈夫可以不经任何正式判决而与妻子离婚。只要这份文件是由父母和证人双方签署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解除。
同时,《唐律》也继承了“三不去”的婚姻保护原则,也就是如果女方曾为舅姑服丧三年;娶的时候男方贫贱后来富贵的;现在无家可归者;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休妻。
第三种则是法律强制离婚。包括夫妻双方犯法的、虽有媒娉而恐吓勒索娶亲者的、没到商定好的吉日提前娶亲的、强娶妻子的、不符合结婚条件结婚、假冒结婚等,全部强制离婚。

离婚之后,可再择良人

可能会觉得女子再婚的话总是不好的。在唐朝,并非如此。当时是不禁止改嫁或者婚的。隋唐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在这个阶段逐渐走向了最高峰,其中最明显的一个体现就是民族之间的界限和差别逐渐缩小,少数民族所独有的相较于汉人更加原始的习惯融合至社会风气之中。
丧夫与再嫁也有相应的丧期要求,只是时间为三年。如果妻子在此期间内改嫁的话,则会遭受刑事上的处罚。而且夫妻关系中一方死亡导致婚姻自然解除之后,家族内部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会随之消失。
也就是说即便该女子改嫁,其与前夫直系亲属的关系依旧存在,不会随着改嫁而消失。唐律要求妻子必须渡过丈夫的丧期之后方可再婚的制度,很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一方面不仅能让妻子走出丈夫离去的悲伤,给妻子寄托哀思的空间,符合伦理上的要求。
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双方身后的家族而言,丧期可以极大缓解两个家族间因为离 世可能产生的矛盾,不至于很快就因此产生冲突甚至决裂,对于维持双方家族之间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但不论妻子最终是如何选择的,在丧期结束,若有人非妻子家长而随意对其婚姻加以干涉的,那么法律将会对其进行责罚。
《新唐书·公主传》载,唐代公主再嫁的达到二十三人:总计有唐高祖李渊的女儿有4人,唐太宗女的女儿有6人,中宗李显得女儿2人,睿宗的女儿2人,元宗的女儿8人,肃宗的女儿1人,其中改嫁两次的就有4位公主。
虽然在唐代对婚姻的态度是比较开明,这反映了唐朝相关制度的开明与宽容。但是这也没有延续多久,女性的婚姻被绑上了道德的枷锁。

婚姻是宝贵又值得珍惜的,但不应该不应该被强行套上枷锁。愿各位有情人终成眷属,若不合适,也要各自珍重,各生欢喜。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唐律.户婚》

《新唐书·公主传》


作者

锦年,自由撰稿人,历史学爱好者,致力于研究历史。期望用历史垂训鉴戒,塑造集体记忆,鉴往知来。

编辑|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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