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Article 688 A collateral guaranty is of that the guarantor takes the same liability with the debtor for the creditor.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The creditor can either require the debtor or the guarantor within the scope of guaranty (or both) to take liability if the debtor were at default.

本条对连带责任的定义实在是同意反复吧。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特点是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论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也不问债务人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均可向保证人追究责任。

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究责任,也可以向保证人追究责任,但通常情况下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一起推到被告席上。 实践中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勾结引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只追究保证人的责任。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保证人无解,只得先承担保证责任,再以此向债务人追究返还。如果本来就是一个局,你向债务人追究还会有什么结果吗? 因此,保证可以说是一种慈善。承担保证的人是那些别人盛宴时未邀请他,盛宴之后被喊来买单的人。世上有多少愿意跑过去买单的人,就有多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人的。

但这个世界还有能将没脑的人做的傻事儿做成一本万利的生意,那就是靠提供担保收取佣金的保险公司。这个生意一般人做不了,只能是不一般的人做。 如诉讼保全,如果你要查封对方1000万元的财产,你需要向法院提供1000万元的等额保证金,而保险公司只需要提供一份保函就可以了。这是当然有信用的问题,但不全是信用的问题。

连带责任的保证范围是需要事先明确限缩的,否则,债务人的所有责任保证人都要承担。因此,明确保证责任的范围可以减少保证人的一些负担,如明确只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不保利息和违约责任及诉讼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指事先向债权人明确,单独和债务人明确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范围远超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也不得因保证范围大而取得超过债务人债务的部分。 债权人只能取其应得的部分。

应当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不仅仅存在于保证合同中,它广泛存在与各种民事甚至商事法律关系中,如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时,就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也要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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