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有啥区别
在一些通报中,我们常会看到“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处理结果,二者之间有何区别?分别适用什么情况?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什么情形下需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经立案调查,认为公职人员具有《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法》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经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认为具有《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对该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不需要再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若仅党纪立案,监察机关没有立案的,监察机关通常不需要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如何区分适用?
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免予政务处分和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基本相同。
在确定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时,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该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其悔改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后,与拟同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4种处理方式的选择确定一并考虑,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诫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是否需要移送审理?
监察机关调查部门经立案调查,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依照《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条等规定,应当移送本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依法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
此外,对已作出免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决定的,即使没有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也不宜再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