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购买的预付卡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吗
过节购买的预付卡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吗?
一、以从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发放的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节日补贴。如某单位,在中秋节来临之际,为每位工会会员发放面值500元的蛋糕提货券。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放时,应该除了预付卡发票外,还应该将员工发放签名表作为附件记账。
企业所得税扣除按照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限额内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购买的预付卡赠送客户。比如某单位在中秋节来临之前,购买10张面额1000元的预付卡分别赠送10位客户。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第二条规定:“……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中的扣分标准:
1.涉税申报信息指标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一次扣5分。
2.税款缴纳信息指标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一次扣11分;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一次扣3分。
综上,将预付卡赠送给外部客户,企业有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0
贷:预付账款 1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2000
注:如果企业替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款,则税款也属于上述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申报缴纳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限额内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