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苦,排污许可发证更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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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从有了排污许可核心说,这个新兴的宠儿就以光速一般发展,先是一年试点后是三年全覆盖,又是名录更新加快,刚见龙在田即刻飞龙在天,生态环境部摆脱环评来一场洗心革面大决战。
2016至2017年,国家先是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进而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出台《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狠招大抬陆续放出。
如果你还没感觉,2018年以后就难于招架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让人应接不暇。
风风火火的排污许可以迅雷不可掩耳的态势,迈大步跨越,似乎一下子就完成了使命。真是这样吗?
【环评苦,排污证也苦】
让我们来听一听一位发证者的吐槽,这几年他一个人审、发了八百多家企业,可谓是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老司机。
一、名录方面。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来以后,有其科学的一面,也有其奇葩的一面。最大的问题的能理解的人不多,苦了发证的人。
一是完全按照国民经济名录会出现不合理因素,授人以柄变通,应该根据具体行业的生产实际,考虑有相同或类似生产工序的不同行业统一排污许可管理等级。
例如含印刷工序的纸制品行业,和单独印刷行业,两者生产实际差别不大,但后者发证范围较宽松,尤显不公平。
二是部分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等级混乱。
例如,①建材行业仅切割才登记,而事实大量建材行业不仅含切割,还包括水磨/抛光等工序;②电池行业有些电池企业仅对零部件进行焊接/组装,并无源头生产;③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农村湿地那种无动力设备的集中处理,日处理量大于500吨的,发证管理存在困难;以上例子,进行发证管理意义不大。
又如,日用化工行业,目前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清洁用品制造仅为登记管理,该行业实际污染程度不低,适量调整为发证管理可能更为合适。
三是盲目引进没有明确的名词,例如“混合/分装”。
四是名录对复合行业的界定不清楚。
还有,早期出台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等文件已经不适用,应当及时修订,以配合名录使用。
二、核发的苦。
名录的问题带来了核发的困难,上述已经说了很多,后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个简化的的排污许可证还有十几页,重点的起价就是50多页了。更有甚者,史上最厚的排污许可让人看到紧追700页报告表的苗头。
每台机械、每个排气筒都要尽善尽美。本来以为填完了这个之后就不用麻烦了,结果,危险平台、自行监测平台、自行公开平台、二污普平台、环统平台、环境应急平台,越来越多的平台,似乎宣告着越来越多的电子官僚出台。
很多企业主反映,不就排个污吗?这结婚证也就一页纸,只合个影签个名,也没说身高、体重,连持久性都不用介绍呀,怎么搞个排污证就这么麻烦?
三、后续管理方面。
一是核实和监管是两摊人,核实的不管监管的,而监管的又不知道核定的意思。
这造成线条职能未捋顺,信息共享不通畅,部门壁垒未打破。
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执行报告填报管理这方面处在“三不管”地带。
核发部门认为我证发完了,就移交执法部门管理了,且执行报告类似以前的排污申报,就是企业日常排污情况,理应执法部门管理,且内部职能分工已提到证后的执行报告由执法部门牵头。
执法部门认为我就现场监管,执行报告什么的是企业自主行为,也没有明确这项工作就是执法部门的,我不管。
企业的执行报告是依托在排污许可平台上的“实施与监管”上填报的。从现行文件看,没有要求管理部门须对提交的执行报告进行审核,因此即便核发部门按上级的通报要求敦促企业及时填报执行报告,企业提交后核发部门也不会多事去审核,更不提执法部门,可能都不知道有“实施与监管”这个平台存在。
由于关于证后管理这部分,从上到下,上面闭口不谈或顾左右言他,不曾正儿八经指名道姓说就是谁谁谁去管。
二是相关系统培训不到位。2018年原环保部在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上开通了“实施与监管”,但截至目前,开发的部门没有组织过使用培训,一般都是靠核发部门(因为核发部门主要使用该平台的另一个系统,核发系统)自行摸索。更遑论执法部门登陆上去看看,想上去看看?账号密码在核发部门那呢!
三是相关技术文件没有出台。没什么好说的,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出台了70多份,自行监测指南出台10多份,各行业的执法手册0份。最接近出台的火电行业和造纸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执法手册是在2018年9月征求意见的,至今下落不明。
【走急了,纠偏很重要】
1.凡是解决历史问题的行动,总会留下很多历史问题,我觉得有一条很重要,排污许可风风火火全覆盖,肯定留下不少问题,应该有个纠偏机制。
比如要给一个过渡期,因为这次排污许可证申报本来就是火急火燎的,错误和漏洞在所难免,应该给企业一年的过渡期,这一年的监管应该以纠偏为主。
2.另外有一条,就是和环评的衔接,排放非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应该以达标为准,不应该过分强调与环评的符合性,包括治理工艺和处理效率等。有些以前的政策下的产物如双90%。
3.监管发现排污许可填报内容与企业现场不一致下一步如何处理处罚、纠正?还有就是责任怎么明确?委托第三方去监管或者环保局监督检查的时候发现现状跟排污许可不一致,但实际污染物排放也不大,环境影响比较小的情况,是变更排污证还是上设施?
纠偏很重要。比如,对于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是每月一次进出水,然后污染处理厂才能领到政府补贴。自从北京四中院判定瞬时采样的监测数据无效之后,这些动作就成为一个笑话了。
当然,听说,标准已经在修订中,修改的内容就是把日均值变成瞬时值,再给一个严格一点的日均值。。。
最后听一句歌:【都说环评又苦又累,谁知道那排污许可的悲痛辛酸?】其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就是一场持久的苦战。
—END—
编辑:蓝魔.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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