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集资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导读
2015年无疑系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年份,从年初的沈阳华玉黄金贸易公司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的集资诈骗案,到黄冈富华棉业非法吸存事件,再到月初刚获得“2015年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称号的e租宝集资诈骗案,无一不是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泛的重大刑事案件。得益于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宣传手段得以蜕变,集资诈骗也逐渐成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高发罪名。本律师在2015年共办理了四起集资诈骗案件,涉及广州、中山、湛江等地,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办案累积的辩护经验,分析在办理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构成罪名的关键因素的认定问题,作简要分析。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基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综合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在第四条具体规定了以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典型情形: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在对上述七种典型情形进行分析,可以了解立法者对于集资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主要系从行为人对于资金用途以及返还意向方面进行切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在资金用途方面,行为人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外的活动的,如肆意挥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则较大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返还资金意向方面,行为人无意就集资的资金进行返还,具体如具有涂改账目、抽逃资金等行为时,亦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我认为,就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发表辩护意见前,应分为如下三步进行思考:
1.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考量所指控的事项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询问行为人涉案单位日常经营的真实情况,了解其对集资款项使用以及返还的态度与事实;
3.综合上述两点,并就具体情形进行总结,向审判机关指出其中矛盾及不合理之处。
集资诈骗案件与普通的诈骗案件有一不同之处:普通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前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集资诈骗中,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获得集资款项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因此辩护律师应了解涉案单位经营的整个过程,据此分析行为人对本案集资款项有无返还的意愿。
然而,现今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上述典型的情形规定,已经不足以应对各种新情况,这也让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与看法。现阶段集资诈骗行为已从以往常见的“积分现金奖励”传统变成具有房地产、能源投资等实体经营的模式。我认为,尽管现实中存在的集资方式众多,但无论面对何种情况,在认定行为涉嫌集资诈骗前,均需要严格把控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考虑:
1集资前涉案单位的经营状况
一般而言,行为人进行集资的目的均系希望获得流动资金,但通过对于集资前涉案单位经营状况了解,可透视出行为人的集资目的。若涉案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则集资的目的可能是希望扩大经营;反之,若单位财务状况恶劣,已濒临破产,则其目的有较大可能为非法占有。
2许诺利率的高低
今年8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此处36%的利率,实际上系最高院在给民间借贷划出红线的同时,也给非法集资行为界定了一个模糊的利率标准。因此,对于集资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可参考此处的利率标准。如借贷关系的利率过高,则基本可以认定单位无偿还能力,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有无返还资金的计划及实际行动
对于此问题,应从两方面理解:首先,行为人如对于返还问题一直采取逃避的心态,则此时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如行为人虽有返还资金的实际行动,但其资金来源系其他集资款项,也就是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款,则无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语: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心态,系集资诈骗案件中定罪的关键问题。考虑到相关罪名的具体形态、典型不断发生变化,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此时对行为的认定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故审判机关对此进行认定时,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具体意见,以免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