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档案资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的监管要求,为了建立、健全各出口企业档案,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务必于3天内向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图;

3、厂区平面图;

4、企业人员情况分布表(按部门/岗位的人员数);

5、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清单(或等效文件的目录清单);

6、检验文件目录清单;

7、年度培训计划(以后每年提供);

8、关键生产设备明细表(包括:名称、制造厂、主要技术参数、台数、使用工位);

9、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包括:名称、制造厂、测量范围、精度、台数、用途);

10、企业定型产品目录;

11、产品工艺流程图:

1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提供复印件);

13、企业产品认证证书(如CE、UL、GS、CCC等认证,提供复印件);

14、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15、企业近三年主要出口产品,出口国别、出口总批数、出口总值,以及三年来每年质量情况(出具具体报告,以后每年提供);

16、近三年国外对产品的反馈情况(应及时,如实报告)。

以上通知,请各有关部门配合,否则,企业档案不健全,将影响有关检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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