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拒不供述,检察官“零口供”起诉,主犯获刑十一年十一个月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3450多万元,虚开的税款金额达人民币580多万元,主犯詹某始终坚称犯罪行为非自己所为。近日,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詹某、陈某、兰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各并处相应罚金。

注册空壳公司,虚开高额发票

2016年11月30日,詹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刑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7年,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詹某,再次萌生了利用虚开发票赚取不法利润的念头。詹某伙同他人进入尤溪境内,租赁临时办公地点,利用招揽来的陈某、兰某等人充当法定代表人等身份,雇佣代理人郑某、张某、江某等人,代理注册成立了数家空壳公司,并到银行开户、办理网银U盾。后詹某让郑某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为一般纳税人,并申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郑某等人在办理好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材料后,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网银U盾、税控盘、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全部材料交给詹某及其同伙。詹某等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的税款金额达5855382.99元。其中陈某、兰某明知詹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以其本人的名义注册空壳公司,进行税务登记,领取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分别达2106072.43元、420189.87元。 

本案由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查获。尤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侦查。2019年6月28日至9月25日期间,詹某、兰某、陈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突破“零口供”成功定罪量刑

詹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称其只是帮他人注册公司,并不知道注册的公司是空壳公司,涉案的空壳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整套公司材料都是由这些公司的法人自行邮寄到外地,其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办检察官反复翻阅厚达十几本的卷宗材料,仔细审查犯罪事实,核实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相关证据,寻找能够证实詹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证据。承办检察官精心拟订了补充侦查提纲,制定周密的计划,亲自与公安机关一起到实地查证犯罪嫌疑人注册的公司,查实这些公司均未实际经营,是空壳公司。承办检察官还翻阅相关税法税务书籍,学习税务知识,且到税务机关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了解咨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抵扣税款流程等。

此外,通过安排同案犯、证人对詹某进行辨认、指证,进一步证实上述空壳公司均是受詹某委托注册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盘、U盾等材料都交给了詹某。

虽然詹某辩称这些材料都被邮寄给他人,但无论是詹某本人虚开涉案增值专用税发票后出售给他人,还是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材料交给他人,詹某对他人利用这些空壳公司的开票工具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也是采取了一种配合和放任的态度,并提供了关键性的帮助,对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詹某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4月16日,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詹某、陈某、兰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詹某依然拒不认罪,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出具了证人证言、同案人证言,代理人与詹某的微信截图,税务稽查报告,同案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被告人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合议庭采信。在辩论阶段,公诉人通过精心准备的答辩提纲,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一反驳。

2020年7月10日,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年7月15日,被告人詹某等提出上诉,称自己只是从犯。2020年9月24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詹某租用场地,聘用工作人员,指使他人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领取税控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而非辅助和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2021年4月30日尤溪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再次对该案进行判决,仍作出上述判决。同年7月1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示

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这一行为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产生严重干扰,同时破坏税收秩序;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同类案件,甚至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的量刑程度。广大企业或个人不要铤而走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尤溪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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