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自和必自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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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病,若发汗,若吐,若下,若亡血,亡津液,阴阳自和者,必自愈。[58]
第58条需要结合其他条文来理解。先看《辨脉法》:
问曰:病有战而汗出,自得解者,何也?
答曰:其脉浮而紧,按之反芤,此为本虚,故当战而汗出也。其人本虚,是以发战,以脉浮,故当汗出而解。若脉浮而数,按之不芤,此本不虚,若欲自解,但汗出耳,即不发战也。
问曰:病有不战而汗出解者,何也?
答曰:其脉大而浮数,故不战,汗出而解也。
问曰:病有不战复不汗而解者,何也?
答曰:其脉自微,此以曾发汗、若吐、若下、若亡血,内无津液(编者按:故战汗)。此阴阳自和,必自愈,故不战不汗而解也。
《辨脉法》这一段分论三种情况:1,津血虚而有邪战汗而解;2、津血不虚而有邪不战而汗解;3、经过汗吐下等攻邪法损失津血,但自己又恢复了,不战不汗而解。
第3种是对第58条的解释。发汗和吐、下是表里攻邪的方法,这些方法可能造成亡血亡津液。若表里津液能够自行恢复,就叫“阴阳自和”从而自愈。结合第59、第60条:
大下之后,复发汗,小便不利者,亡津液故也。勿治之,得小便利,必自愈。[59]
下之后,复发汗,必振寒,脉微细。所以然者,以内外俱虚故也。[60]
第59条发汗后小便不利,表位损失津液导致小便不利、里位津液缺少。但是如果自己能恢复小便量,就可以不用治而自愈。
第60条,下之后复发汗,损失津液,如果“振寒”是津虚及表而寒,脉微细表里津液俱虚,内外俱虚,振寒确认有寒邪。
第58条阴阳自和在这里指的津液恢复,不是指实证祛邪。然而在别处,不和可以是实证。第58、59条,讲表里的津液经过汗吐下等,还能自和、自我恢复,必自愈,可以不必治疗,故云“勿治之”。
阴阳在这里依然指的表里,但必然是经过表里祛邪导致的亡津液的表里。从而所谓的阴阳自和,指的是攻邪之后的虚证津虚恢复的“自愈”过程,而非实证祛邪,更不是所谓的“总纲”和“治法法则”,因为“必自愈”是对应“勿治之”是不必用药的。
第60条“表里俱虚”未能“阴阳自和”自愈,是需要治疗的。也就是说“下之即愈”或者“复发其汗,表和即愈”均不能叫做“阴阳自和必自愈”,而是治愈。
第58-60条仍然讲的是表里的问题,表里分别的自和,也是属于表里关系的一种,讲实证祛邪之后亡津血的自愈不必用药,或不能“自和”自愈需要用药。
阴阳自和,既不是所谓“营卫共和”更不是所谓“表里共和”,因为表里、营卫均可以单独出现“不和”;更不是讲攻邪或补虚的治疗方法,而是指人体生机的自愈机制,并且可以是表病或里病的单独自愈。自愈机制虽然是一切疾病康复的基础条件,但这里是存在限定条件的,即不用治疗的情况,而非阐述“阴阳为总纲”。相反,这里的表里与阴阳存在着概念不对应,即阴阳在此处明确指代表里,而表里各自的自愈,却并不表达或强调“表里阴阳”相互依存的关系,而可以相对单独自愈而不涉及对方,即实际描述的是“阳自和”或“阴自和”,而非“阴阳共和”,这本该是阴阳理论所不允许的。反过来说,“阴阳自和”是不恰当的陈述。
综上,“阴阳”必须要明确其具体语境而不可以滥用,阴阳自和是强调表里之治的表里攻邪导致的问题分支:攻邪之后的自愈机制。在这里,阴阳明确的对应表里之治的表里祛邪亡津液的表里不同方式。它描述的是汗吐下之后的表里津液自我恢复不用治疗的情况,不是标榜阴阳为纲,反而是在祛邪法“表里之治”基础上的后续分类,而不包括祛邪或补虚治疗而愈,虽然其中必然有着生机的自愈机制,但绝不能统称为“阴阳自和”,正如“复发其汗表和即愈”是治疗发汗攻邪而愈并非“自和”“自愈”,更不是“表里共和”或“营卫共和”的臆想。
阴阳自和,非治疗纲领而是祛邪之后亡津液的分支,是否自愈之外还有是否需要用药治疗。原则上,《伤寒论》中任何一条条文,均称不上“总纲”,而只能反应一个分支或者侧面,不应将其意义夸张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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