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知前夫婚内出轨并生子 起诉精神赔偿 错过时间难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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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河南安阳的周女士和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两人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夫妻恩爱,家庭和睦。

可是在2013年8月,丈夫张先生却突然向妻子周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妻子周女士对于丈夫跟自己提离婚感到万分惊讶,不知所措。不明就里的妻子并没有同意和丈夫离婚。

但,张先生却态度坚决。2013年7月,在他人的劝说下,双方协议离婚,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然而就在两人离婚以后,周女士无意间得知,原来自己的前夫张先生竟然已经在外面和她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且早在离婚前一年就和一名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己和丈夫离婚时孩子刚出生两个月。

知道丈夫和自己离婚的真正原因后,周女士感到自己的感情遭到被判,痛苦万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而张先生对于前期的起诉则认为,自己对周女士没有赔偿责任;两人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签订好后,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下达后,一方是否追究另一方的责任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周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张先生却认为当初的离婚协议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的。并且上面署明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离婚后的周女士是否能够追究丈夫婚姻中出轨的责任呢?

谭瑛律师: 我认为周女士可以在离婚后追究前夫的出轨责任。《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丈夫张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存在过错的。他和婚外的异性有同居的行为,而且还生育了孩子。

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婚姻法》中的过错。

虽然,双方当时在法院离婚的时候,周女士没有提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我认为她没有提及是情有可原的。

首先,在离婚的时候,周女士并不知道其丈夫在外面和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她是在离婚之后,因为偶然的原因才得知这个情况的。

其次,周女士在法院协议离婚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放弃过这项请求即:如果男方有外遇,自己放弃追究男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责任的权利。

我认为,当她知道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而且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离婚后一年的时间,她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法院判决:张先生给付周女士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怎么看法院的判决?

谭瑛律师:首先,这个判决肯定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判决。

因为我们国家《婚姻法》第四条非常明确得规定,夫妻之间要相互忠实。即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光是道德上所倡导的义务,更是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对婚姻不忠实,实际上,它的破坏性是非常大的。不仅破坏夫妻关系,影响社会风气,拆散家庭。特别在最终离婚的情况下,也会伤及未成年的子女。

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道德不容许的行为。

《婚姻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不光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如果在实践当中认定一方有过错,第一个后果就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对无过错方多分,对有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

第二个后果就是在此基础上,可以判令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当中,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精神损害赔偿15000块钱就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我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是值得肯定的。它倡导了社会风气和法律的价值取向。

但是,在实践当中,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的数额还是过低!

因为,在实践当中,各级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持额度一般是不超过5万。

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万。

在我们平常做的案子当中,法院就判决一万、两万,最多3万,很少能达到5万。

我个人认为,这个数额是偏低的。因为,有的时候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判一两万块钱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过错方的惩治力度还是不够的。

现目前,一两万块钱对有很多人来讲可能也不觉什么太多的钱。希望在后续的法律实践以及立法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能有一些突破,在数额上能有一些增加。

方弘: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谭瑛律师:《婚姻法》第46条以罗列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在外面和他人重婚的。一种情形是一方本身有一个婚姻关系,后来又和他人办了结婚证,又有一个新的婚姻关系。

另一种情形,虽然夫妻一方在外面没有和别人办结婚证。但是,两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认为是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格来讲,夫妻一方在外面有一夜情或者偶尔和别人发生关系,还达不到法律上所认定的过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认定的过错一般来讲是指不以夫妻名义,但是有一个比较长期的、持续的、稳定的同居关系。

所以,法律上对过错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例如,有殴打等暴力行为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法律上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是上述四种情形。除了这四种情形之外,在离婚的时候是难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方弘:我们知道,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夫妻之间应该处理的事情基本上都处理了。所以,在离婚以后,一方还去主张另一方婚内的责任的。通常情况下,可能法院也不会再受理或者是支持相应的诉讼请求。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前妻或者前夫在离婚以后还能去主张相应责任呢?

谭瑛律师:法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的,在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是有明文规定的。一般来讲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不能提损害赔偿的。即夫妻一方如果发现另一方在外面可能有过错行为。但是,如果不考虑和对方离婚,单独提出要求对方对自己进行赔偿,法院是不受理的。

其次,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是在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出来,而不能到后期再提出。

但是,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也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告是同意离婚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告答辩的时候就应该提出来损害赔偿。如果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在答辩的时候没有提出来,法律规定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来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中情况,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是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来。

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它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所以,大家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离婚的时候没有提出来损害赔偿请求,务必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的话,超过了这个一年期限,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方弘: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个人觉得张先生所承担的责任也有点太轻了。因为,他不仅出轨,还婚外跟人家共同生活一年,而且生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他仅仅赔偿15000,确实是太少了。

张先生是否涉嫌重婚罪呢?

谭瑛律师:这个就要看张先生具体和婚外异性是个什么样的状态。

具体到本案,在和周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应该没有和婚外异性领取结婚证。

另外,张先生是否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同居?因为,目前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张先生是否达到这样条件还不太好判断。

但是,张先生如果和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在外同居,并生育了孩子。这里的夫妻名义同居是指周围的人都认为他们俩是夫妻,他们平常对外宣称也是夫妻。比如,在医院生孩子,张先生是以丈夫的名义来签字或者平常外出他们的称呼都是老公、老婆。妻子向别人介绍张先生是丈夫身份。

如果达到了这样的条件,我认为张先生可能还会涉嫌重婚。

但是,这就要看周女士能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如果收集到了,实际上是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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