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反转 贫穷就可以免除或从轻处罚了吗?

案情

最近,南京某小区不断发生外卖被偷事件,通过视频监控,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

据媒体报道,偷外卖的是位知名大学的本科生周某,住在一间合租房内,正准备复习考研。

他家中有兄妹四个,由于家庭困难,为保证他上大学、考研究生,家中其他兄妹3人都辍学了。周某因为被刑事拘留,引发了广大网友和法律人士的关注。一时间寒门大学生偷外卖是否情有可原引发讨论。

7 月 20 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平安南京 " 发布通报称,经查,李某某(男,24 岁,前期新闻报道中化名为 " 周某 ")2018年毕业于湖南省衡阳市某大学,于当年来南京工作,目前在南京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其租住在雨花台区某小区。李某某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分别在北京、海南工作。

据调查及李某某供述,今年 5 月 31 日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大概一个月的时间,他偷了 10 多次,具体食物已经不记得了,每份外卖金额在 10 元至 20 元不等。李某某对自己多次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因李某某涉嫌盗窃,被南京雨花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有的网友认为,虽然李某某多次盗窃,但案值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另外,李某某是一名正准备考研的大学毕业生,如果因为这件事受到刑事处罚,他的前程就完了,这不但对他个人,对他的大家庭来说,都是很大的打击。有的网友认为,法律有惩治作用,但也应有挽救作用,司法机关可以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杨俭

朱孝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采访对话

方弘:网上对于大学生偷外卖的行为到底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讨论激烈。您认为他是否构成犯罪?每次哪怕偷了几元钱的东西,偷了多次都会构成犯罪吗?

朱孝顶律师:从媒体报道的内容看,他盗窃的次数比较多,根据现行的《刑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恐怕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目前,全国范围内盗窃的刑事立案标准是800元至2000元左右,达到这个标准就认为是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起刑点。另外一种情况是多次盗窃的,也属于《刑法》应当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如果每次盗窃的数额不大,但是有多次盗窃的,就已经涉嫌了刑事犯罪。

方弘:在南京警方还没有对李某某的家境和个人情况进行详细公开以前,很多网友都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应该给他一次机会,否则一旦追究的话,对他日后的考研,甚至是整个人生都会带来很大的打击和影响,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朱孝顶律师:假如他的家庭条件确实比较贫穷,考虑到他的兄弟姐妹为了他读书付出了很多。如果他盗窃仅仅是为了生存,为了解决贫穷和饥饿问题,那么法律也应当有温度!对这种案件能够不以刑事犯罪处罚,也是比较恰当的,但还是建议从个案出发,彻底查清他犯罪的动机、次数、盗窃的物品、具体情节以及他平时的表现,全面的进行考察之后,做出一个恰当的、相对完整的、准确的判断会更好一些。

假如他的生活确实非常贫穷,而且学习压力比较大,又不具备其他的谋生手段或者没有这个条件的话,可以尽可能的从轻处罚。如果家庭贫困只是一方面,他本身是有条件,也有具体的谋生渠道,比如说勤工俭学或者别的方式,能够靠自己的体力、智力去改变贫穷的状态,那么就会影响法律上对他的评价。

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也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全案的情况,其实也可以不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可以行政拘留。如果行政拘留能够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就不必动用刑事处罚。

方弘:如果穷就可以偷,那么所有的贫困人口犯罪是否都不用究刑事责任了?这公平吗?

朱孝顶律师:我国存在大量的贫困人口,对这些人口的实际生存状态要有所关心,就像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讲的,“我们国家有6亿人月收入也就1000元”,贫穷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这些处于贫困线以下,而且整个家庭为了他的就学读书付出了非常惨重代价的学生,还是不要以犯罪处理,让贫困人群能够感受到生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就像很多律师愿意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这样一个学生确实是因为贫困,我相信社会上的网友也会愿意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这个学生摆脱经济上的贫困,让他成为一个真正的对社会有用的知识分子,我们也不希望因为这

杨俭

王学明

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主任

采访内容

王学明律师:我一直觉得这个大学生并不是因为贫穷而盗窃,因为他的情况并没有达到吃不上饭的处境。他正准备考研,而且还在校外租房,不存在不盗窃就活不下去的情况。因此,我的结论性意见就是他纯粹是人品问题。网上有个不好的现象,就是把他的盗窃归咎为社会原因,我认为这是不客观的、不真实的,人品问题不能归咎为社会因素。

结语

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原谅被免责?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当一名年迈的老人贫困到无法谋生,无处求助,为了生存而去多次偷人家的馒头吃,这算不算犯罪?法律是否可以网开一面?而当一个壮年,他有体力劳动但不想去谋生,又和邻居有过节,他多次偷了邻家的馒头吃又是否算犯罪?

显然,虽然两者主观恶性不同,但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都很轻微。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是否有必要都以犯罪论处?还是仅仅治安处罚即可?恐怕执法者不仅仅考虑的是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还应该考虑刑法原则、法理以及社会效果等综合因素才能达到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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