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户出去两小时 家里被搬空 拆迁方责任难追究?!

据华商网报道,7月3日下午15时许,家住西安市灞桥区纺三路的于师傅返回家中,眼前的一切让他懵了。“两个小时前,房子里还放着家具、家电、甚至床铺衣物,我平时用的包也在屋里放着。可就出去两个小时,房子里却什么都没了。”

而这段时间于师傅一直在拆迁房里住着。

记者看到,于师傅的房门被砸了个洞,通过洞可以轻松地打开房门。屋内除了一地垃圾,什么都不剩。据了解,于师傅的房子目前正处于拆迁改造阶段。于师傅也和拆迁办签了拆迁协议,但还没交房。据于师傅说没有交房,主要是因为他的新房正处于装修收尾,当时和拆迁办说,缓两天就直接搬到新房去了。

记者和于师傅在拆迁方的带领下,在他家5公里外的一农户家里找到了被搬走的所有东西。

拆迁方的工作人员介绍,“门不是我们损坏的,当时发现于师傅家门被破坏,我们怕于师傅的东西丢了,出于好心就给他搬走了,免得丢了以后说不清。可又没有于师傅的电话,只好先搬走了再说。

7月4日,拆迁方将于师傅的这些东西搬回了他还未装修完的新房。“老房子住不成了,把电也给我停了,也没有门,这几天只好在亲戚家过渡一下。”

本案中拆迁方如此嚣张、卑劣的行为,让人觉得很气愤,破门而入,搬走了东西,还自称是好心帮忙,你可真是欺负人欺负到家了。

那么,本案中,拆迁方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于师傅又该如何维权?

嘉宾: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文谦律师

主要代理案件系列:

1、2014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廖明耀诉龙南县政府案。

2、李文谦律师应邀出席《首席评论》20150423:聚焦全国“专车”第一案 。

3、2016年3月19日,河南省周口市调查组公布了对于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的调查结果,假王娜娜的学籍被注销,工作被商水县教体局解聘,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昨日,王娜娜返回周口,与学院进行交涉,拿到了“假王娜娜”的致歉信,并正式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谦代理其所有的法律诉求。

4、2017年2月17日,“专车第一案”二审维持原判车主胜诉 车主将索回罚款。

方弘:于师傅是已经签了拆迁协议,愿意搬迁的,但还没交房。签订了拆迁协议,是否意味着房子及房子里的东西拆迁方可以随意处置?

李文谦律师:本案当中,于师傅已经和拆迁方签了拆迁协议,表明他是愿意搬的。但是还没有交房,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就意味着房子和房子里的东西,拆迁方可以随意处置呢?于先生的房子和拆迁办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不是就意味着于先生房屋的财产就可以随意让拆迁办处置了呢?这个其实不尽然。

首先,要看拆迁办和于先生所签署的协议中有没有提到有关房内财产的处置问题。当然,根据我所接触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几乎没有规定拆迁办可以处置被拆迁人的房内的财产。为什么呢?

因为拆迁办的行为必须要遵守物权法的规定,因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办所签署的协议主要是关于房屋和房屋所属土地的权利放弃或者是处置的问题,并不代表屋内的财产和添附物也属于拆迁办可以随意处置的范畴。

就本案来讲,拆迁办非但处置了,而且还放在了距于先生房屋五公里以外的地方,就让人看来显然是有些居心不良。如果说你怕于先生财产丢失,你可以放在就近的位置,以便于先生去搬拿。如果你看房子破了洞,你可以守在于先生家里替他报警或者通知于先生,让他来处理这个问题。而不是说家里的房子破了个洞,拆迁办就着急忙慌得把于先生的财产给搬走,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弘:对于拆迁方这一系列霸道、蛮横、违法的行为,他们应该为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李文谦律师:我说的盗窃罪是在一种常规的判断下。本案是非法破坏他人的家门,然后将他人的财产搬走。但是,拆迁办并没有承认自己是破坏门的行为者。拆迁办是说,他们看到门坏了,怕于师傅家的财产受到损害。所以,他们才好心将家里的东西给搬走。从这个情况来看,貌似拆迁办一直守在于师傅家门口,只要于师傅家的门出现任何意外,他们都会赶紧帮忙,把于师傅的财产搬到五公里外的其他人家里。这个案情里面并没有显示是否是拆迁办把于师傅的财产搬到了哪个位置告诉了于师傅,还是于师傅通过各种线索自己查询到的。

如果说拆迁办在搬迁以后,主动告诉于师傅门坏掉了等等,帮于师傅把东西搬到了某个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办的行为还真是不太好定性。如果,于师傅在发现门被破坏了以后,第一时间采取报警的方式,有警察介入,界定破坏门的人是谁?那么,这种破坏门的行为导致了财产的损失,这种责任应当一并由破坏者来承担。当然,从案件来看,我们并不能清晰地判断门就是拆迁办破坏掉了。所以,如果说拆迁办构成盗窃罪,这不是一个严谨的判断。

方弘:也就是说对于门到底是不是拆迁办破坏的事实需要公安机关来介入调查。但有一个事实是确定的。于师傅家里的东西确实是拆迁办搬走的,拆迁方没有经过于师傅的允许就进到了余师傅家,把他所有东西都搬走了。首先擅闯民宅,我觉得这个就是严重违法的行为。那么,是不是我们任一住户家的门有点问题,拆迁方或者是不认识的人就可以不经过允许进来?就可以搬走我们的东西,然后还美其名曰是为了帮助保护我们的财产?

李文谦律师:本案中,拆迁办的表述中有一句话,我觉得非常有意思。他们说“我们怕于师傅的东西丢了,出于好心就给他搬走了,免得丢了以后说不清”。前面两句话,貌似有道理,但是后面一句免得丢了,也说不清。说清说不清,如果不是你拆迁办,跟你有什么关系啊?但是,在当前社会拆迁的前提下,强行将被拆迁人的财产物品搬走,也是一种多发的事件。本案中,于师傅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就算没有签协议的,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案例,包括网上曝光的半夜睡觉,还没有来得及穿衣服就被人抬到了荒郊野外。回来以后,房子就不见了,不单是房子没了,连房子里的财产、物品衣服都没找到。

我代理的案件中也有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从目前法律处理结果来看,因为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搬迁目的就实现了。不管是合法的搬迁还是逼迁还是何种行为,它的目的都是让你的房子马上消失掉,把土地腾出来,交给下一个实施项目的人。所以,因为这样的一个结果,很多地方政府于法不顾,大多数案件也是无果而终。

于师傅案件的最终的结果也可能是不了了之。到时候,可能道个歉,补偿些钱,就解决了。如果说,于师傅非要追究拆迁方的法律责任,可能还需要等着遥遥无期的漫长时间。为什么呢?

就拿谁破门而入这个事件来说,我想警察破案也可能是毫无结果。如果不能证明这个前提,那么到家里搬东西,打着帮助保护财产的名义。如果法律定性为犯罪行为,刑法定性的四个方面,主观方面:第一,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本身有自己的职务身份要求。第二,拆迁办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他们本身也说了没有破坏于师傅财产的恶意。

所以,盗窃罪的成立还是非常复杂的,这对于于师傅作为被拆迁人来说,维权成本可能比较高。所以,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别人的东西抱走,打着保护别人财产的名义,在目前的法律现状下以及大的拆迁背景下定义为犯罪行为,实际的判例还是比较少的。

方弘:还样的结果可能大家会产生一个非常大的质疑。拆迁方擅闯住宅,侵犯了我的家,又把我的财物搬走了。这两种行为,我觉得就已经危害到我们住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了,那为什么还不能够认定拆迁方的违法责任,主要是因为侵权方是拆迁方吗?若是其他的人,是不是就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责任呢?

李文谦律师:这个问题提的很好。恰恰是因为拆迁,所以这种行为性质很难认定。如果说这一案件发生在其他情况下,没有拆迁的背景,一般定义为非法破坏公私财物罪。如果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别人财产拿走,就构成盗窃罪。或者是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而入把别人财产拿走构成抢劫罪。这都是有可能成立的。

但是,拆迁行为一般都是政府主导实施,也就是说由政府对拆迁行为进行背书。所以,拆迁人员才会有恃无恐,对于这种结果甚至司法机关也很难进行认定。比如说,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拆迁办在拆迁现场以非法的方式,比如说有打人行为,有非法破坏财产的行为。当事人报警了,报警以后警察来了,一般会说,你们这是拆迁的事情,你去找政府,我们管不了。从官方答复来看,拆迁在整个行为过程当中,即使涉嫌了违法,貌似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方弘:据我了解在我们国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有规定,就是政府不得介入商业拆迁等一些事件,但是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做到?

李文谦律师:在我国最早的一部关于专门拆迁的法律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再后来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当然各地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颁发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这些都规定了政府要严格依法操作等等的内容。

但是,在客观现状下,这种拆迁引发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为什么会如此呢?我觉得这里面是利益使然,在我们代理的很多案件中,我们问老百姓说,这个地方原来住得好好的怎么突然要搬啊?老百姓一般都会告诉我们,包括事实也是如此,这是地方商业开发导致的。国内也包括经济学界、法学界的人士一直对于各地政府实施土地财政的行为感到非常担忧。

因为地方政府的各项产业甚至不能满足政府的日常运营管理的需求。所以,土地财政成了地方政府进行快速获取财富的一条通道。但是,这样一条通道必然和老百姓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再加上政府的权力背景,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在客观的执行过程当中有可能突破掉。

所以,这个也是各地在拆迁领域各种案件层出不穷的背景。不管上层政府制定如何的拆迁方案和路线,但是具体到了下面的执行者,就走了路变了性质。这确实是个重要问题。

方弘:所以,老百姓尤其是被拆迁方在面对种种拆迁的恶劣行为的时候,有的时候真的是无能为力。除了无能为力,内心当中会加剧对政府的矛盾。所以,大家会觉得法治政府,除了有法律的规定,还要有一个很好的执行。我们的网友针对这个案件也有他自己的看法,我觉得他说的就挺好的。他说一个文明的国家,不是她有高铁,甚至是有太空船等等,真正的文明应该是落实一些基本的价值,比如说法治,比如说关怀弱势等等。我想,各地方政府能够把法治这个概念落实到位,这可能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李文谦律师:关于法制化的进程,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方都是非常漫长的,也受制于各种因素。但从全国目前的征收的情况来看,全国各个省份的发展也不是说完全均衡的。比如说于师傅的案件发生在西安,或许西安现在已经进行了大面积的拆迁整治的工作。

未来这种案件是不是还会发生呢?我们希望地方政府在拆迁的过程当中,应当尽量减少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而不仅仅是利益的损害,否则将是一个双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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