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点盗窃 4点跳河救人 将功抵罪竟有类似判决!

据“新浪湖北”官方微博的报道,3名小伙在凌晨3点时趁人不备,窃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车里的3000块钱,但却在凌晨4点时主动救援不慎落水的姑娘。根据警方和姑娘闺蜜的说法,三名小伙在营救姑娘时非常积极,发挥了很大作用。

事情要从10月8日说起。当天凌晨4点左右,有3个姑娘在临平一酒吧喝酒,之后3人来到附近的上塘河边,迷迷糊糊之间,其中一人不知道怎么回事掉到了河里。同伴急了,一个姑娘立即报了警,同时跑到附近的大街上喊人帮忙。正好路口就站着3个小伙子,3人马上下到河里救人。

河水不深,大约有1.5米,落水的姑娘被小伙子们拉到了岸边,但因为河岸有三四米高,4个人就在岸边等待救援。

3名小伙深夜奋不顾身跳下河里救人,尽管河水只有1.5,但是相信跳下去的时候,谁都不知道河水到底有多深。三个小伙子见义勇为,善举可嘉。

但仅过了两天,事情出现大反转——民警此后接到一位周先生的报警,说自己的车里的3000元不见了。”而民警经过排查,发现救人的三个小伙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据三人交代,8日凌晨,他们骑共享单车来到周先生所在小区,发现车门没锁,就一个进车里翻看,另外两人“放风”。他们共偷了3天,每天后半夜去偷,专挑忘锁的车下手。共偷成功4次,除这次偷到不少现金,其余3次均只收获十来块。

当民警问他们为什么会救人时,3人都说当时没有多想,碰到有人落水求助肯定要救的。

目前,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偷偷了钱,但是却救了人。看似功大于过,在这种情况下,三个小伙能够将功补过免于处罚?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诉讼中心主任 汤光仁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案件 企业法律顾问

方弘:三个小伙偷东西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汤光仁律师:从披露的信息来看,三个小伙依法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包括多次盗窃的行为,另外也包括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

结合本案而言,据他们自己供述就有四次盗窃,这就符合多次盗窃的行为。另外,他们盗窃得手的金额3000元。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按照各省的数额标准的最高标准,3000元钱可以构成盗窃罪。

湖北应该还不需要到3000就足以认定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按照法律规定,这属于盗窃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方弘:救人的行为,除了道德上给予肯定以外,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以功抵过呢?

汤光仁律师:这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是见义勇为、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情节?

第二个是否可以将功抵过?其实它涉及到量刑情节,如果成立立功,对于量刑的具体会产生什么影响?最终的量刑是不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酌情不予起诉?

本案中见义勇为的行为除了道德评价以外,是否符合刑法范畴内的立功情节?

我国法律对于立功情节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规定的方式来看是不完全的列举。

常见的立功就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犯罪线索。另外,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等。但,这是不完全的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立功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其他明显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情况。就是对于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在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过程中的对于立功也是有规定的。按照这个规范来看,这种明显有助于社会和国家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也是可以认定为立功情节。

本案当中,三个小伙的行为就是明显救助他人的生命,见义勇为的行为。参照减刑、假释过程中以及其他未决嫌疑人在看守所里面会有一种情况,就是阻止其他人自杀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都是应当将它认定为立功情节,并在量刑过程中予以体现。我个人认为,见义勇为这种行为只要符合法律的要件,还是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情节。

方弘:如果是可以认定为是立功的话,那么这三个小伙子是不是有可能会免予处罚呢?

汤光仁律师:关于立功情节,基本法明确规定,立功情节产生的量刑幅度,法律规定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人民法院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处罚规范就让它跟自首相近和雷同了。就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要免于刑事处罚,必须要联系案件的法定情节是否可以运用,另外要结合多种情节和具体情况予以考量。

比如,我们看到本案中,光光这个情况是不是能免于处罚?

这个不好评价,而且也不能草率的评价这个案件。比如,我们现在看到的纰漏信息,是三个人一起作案,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就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这就存在一个法定量刑情节。

另外,他们是否能够积极地退赃?退脏过后,周先生是否对他们能够予以谅解?这又是一个法律规定的可以影响量刑的情节,也是要考虑的。他们三个人本身是不是以前有前科?是不是属于累犯?累犯有一些限制性规定,甚至还应当从重处罚,这都是需要在对案件的调查过后进行最终的研判,方才能够做出评价。

方弘:罪犯是否就应该一竿子打死?很多人认为罪犯就是道德有问题,无可救药的。但是,本案中的三个小伙子甚至比一些普通人在关键时刻更能够挺身而出,奋不顾身,充满正义感。

可是,他们却去偷了东西,让人遗憾、惋惜。如何看这个事件?

汤光仁律师:类似这样的案件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也发生过

一名女子在一个深夜不小心自己从阳台上摔下去了,那么伤情很严重。正好这个时候有一男子路过,看到那个女孩毫无反抗能力,借机把女子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当时夜深人静,又是个偏僻的地方,这名男子事后又担心这名女子没人救她死掉。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决定报警。他也知道报警的话,有可能他自己的行为被暴露,但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

因为他的及时报警,这个女子及时得到了救助,脱离了生命危险。而男子整个行为的过程都被路边的监控器全程记录下来,男子最后被起诉到法院。法庭经过了激烈的辩论过后,最终法官宣判了这名男子无罪。

法官解释是,每个人内心的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我们不应该因为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行。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对整个社会的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

我宁愿看到一个抢劫犯拯救一个生命,也不愿意看到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或者见死不救!

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法律的一些灵活运用和具体适用过程中,确实既要考虑法理和法律规定,也要考虑一些社会管理和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

我们觉得这个案件是属于刚刚达到盗窃罪数额略微高一点的标准,也是属于犯罪比较轻的情况。

如果对于嫌疑人来说,他们没有其他严重的量刑情节、比如累犯等等,也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他们的一贯表现,我们觉得综合起来由法院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应和社会的认知和良知的判决,可能更有利于社会道德和法制的推进。

方弘:法官在处理每一个个案当中,如何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刑罚的目的,这个对法官的智慧以及自由裁量的权利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那么我们也会继续来关注这个案件。我们也希望这三个年轻的小伙子,能够从这个事件当中的很好地反思,改过自新,更好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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