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百场宣讲|“假离婚”到底可不可取?

亲爱的,我们“假离婚”再买套房吧?

好啊,我净身出户

.................

亲爱的,我们能复婚吗?

不可能!我已经再婚并怀孕

.........

“假离婚”能够反悔吗?

法院能够判决复婚吗?

“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京法巡回讲堂开课啦!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助理刘析鹭来到通运街道的诉源治理共建点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内容以及“假离婚”的法律风险问题,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宣传讲座。

案例

李某和童某是两口子,小两口大学的时候就谈恋爱了。李某漂亮文静,男方高大英俊,谁看见谁都说两人般配。大学毕业之后,两人都留在北京并结婚,通过奋斗,很快就在北京市朝阳区买了第一套房。

童某始终觉得,自己深爱着李某,两人一定会白头到老。但没过几年,慢慢两人开始有了一些积蓄,于是李某向童某提出,通过“假离婚”再购买一套房屋,善良的童某欣然同意。为了让作为女性的李某安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童某自己净身出户,把所有的财产都写在了李某名下,并且自己继续还着之前购买住房的房贷。

“假离婚”以后,两人支付了购买住房的购房首付款80万元,其中70万元李某说是从自己父母处借的钱,并出示了转账记录,并将这笔钱又从李某的账户转到了童某的账户,于是童某以自己的名义给李某打了借条。

但是买房后不久,童某发现李某总是找茬吵架,甚至说自己有外遇,童某十分不解李某性格的变化。之后,两人争吵越来越多,最后李某提出分手,因为两人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就又重新写了一份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第二套房屋归童某所有,但是童某要还给李某70万元,童某十分伤心生气,但还是签了协议。他以为李某只是闹小孩子脾气,过一段时间就会好的。

童某没有想到,他等来不是李某的回心转意,而是法院的传票。李某以童某一直不归还70万元为由,将童某告上了法庭,开庭时,法官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李某坚持不调解,而童某却说,我还是那个我,我希望复婚,并且反复解释说自己从未出轨。令我们非常惊讶的是,李某却笑了,说复婚已经不可能了,她已经再婚并且怀孕。调解无效,最后法院判决童某归还70万元及利息,童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分析

感情风险:“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一方想要复婚,另一方不肯复婚,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干涉,更不能强制他人的人身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只有一种方式,即双方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任何情况下,法院都不可能判决结婚,无论双方是“假离婚”,还是谈恋爱时有任何书面约定。

财产风险:伤感情又“伤钱”

第一 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婚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 净身出户,可能背负债务。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诉讼有风险,证据充分的,离婚后的财产协议可能被法院撤销,重新对财产进行分配。证据不充分的,离婚财产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第三 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若无约定,不发生共有。

第四 丧失相互的继承权。离婚后,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法律不存在“假离婚”,夫妻双方只要对婚姻协商一致,经过必要的法定离婚程序,两人的婚姻关系就真实解除。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 “假离婚”于社会有害,于己也有巨大的感情和财产风险。

希望大家拒绝“假离婚”,珍惜家庭,珍惜亲人!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王辉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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