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发布的“信息”———网络犯罪的学习笔记(四)

   上期学习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违法犯罪”,发觉间隔了较长一段时间,又努力地继续学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列举的情形:

网络上发布的各类广告信息会占领你的屏幕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理解。实践中,我们可以从网站、通讯群组的设立目的与设立后主要从事的活动两方面判断,如只从设立的目的去理解则有失偏颇。特别在“去中心化”的网络产业下,大部分网站或通讯群组设立目的是很难判定的,只能通过设立后的行为判断其目的。

这与判断单位犯罪中,设立目的与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的判断原则类似。

对上述几点的理解:

一是“设立”与“发布”有所区别,“设立”是相关网站或群组,相当于设立一个“平台”,该平台天生具有违法犯罪性,如设立赌博网站,或在微信中建立赌博的群等;“发布”则是信息本身的违法犯罪性,该信息可能发布于专门的违法犯罪网站或群组,也可以发布于普通的网站或组群,如加入普通微信网购群后发布招聘跑分以及发布出售淫秽物品信息等;

引用自手机裁判文书网

典型的利用微信群发布赌博等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

二是《刑法》只列举了“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除销量仿真枪支,毒品等违禁品,还常见如侵犯知识产权、传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小编最近又收到的信息,应属侵犯知识产权类

案例:这是最高法发的4个典型案例之一,最好地说明发布制作或销量管制物品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发布信息”,2019《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实践中,有些行为人为逃避打击,不直接发布信息,而是发布信息的链接地址、截屏,或者将包含信息的文件放在网盘等存储空间后发布访问账号、密码。有的案件,行为人将大量淫秽视频存入网盘后,在网上发布网盘账号、密码,这种情形就与直接发布信息无差异。

每次打开电脑都会看到类似广告,天上掉馅饼是最传统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另外,如是直接发布相关内容,就可能构成其他罪,属于想象竞合。比如在组群里直接发布淫秽视频,或者在组群里发布这些视频的网盘、链接的,达到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也可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时候就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最后,还是照例请大家点赞👍关注👀转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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