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霞●《民法典》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从人格权为视角(上)
摘要:《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誉为百科全书,与时俱进,是一部保护民众的良法,关系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方方面面。民法典作为实体法,如何更好的实施及落实,则需要民事诉讼法的融合及对接。民法典的实施必将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将从人格权为视角简要论述一下《民法典》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及二者之间的对接及融合。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权 完善
我国民法典于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聆听民众呼声,捍卫公民的权利”,是民法典的鲜明主旨。民法的精髓就是要保护私权。一个国家民法的发达程度直接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及个人权利的保护程度。谈到这里确实感到汗颜,因为法国在1804年就公布了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它保留了若干旧思想,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德国是在1896年制定并在1900年公布了民法典。如果从这两个国家公布民法典的时间上看,确实比较早,而且要比中国早的太多。但是不同的国情,必须要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我国采取了先出台单个部门法,等待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民法典,确实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循序渐进的做法。虽然慢了一点,却走的更加扎实和稳健,因为有之前部门法存在,涉及人们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和协调。
一部民法典出台,意味着九部法律失效,这九部法律分别是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也就是说一部民法典就包含了上述九部法律的内容,当然这部民法典不是上述九部法律的简单汇编,更是增加、修改、删减等呕心沥血的编撰。一部法律出台并不是国家开一个会那么简单,民法典凝聚着几代法学家的心血和国家领导人的希望,民法典选择在这个时间出台,绝对是瓜熟蒂落、应运而生。民法典出台必定要对民众的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人民权利意识的唤醒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民法典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体系化
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部法律,这些都是单行法,可以说在不同的时期不同阶段不同需求有不同的用处,但是都不体系化,由于时代的快速发生,相互之间难免存在表述不一致,概念不一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因此,需要一部民法典。
(二)有效提升我国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我国是依法治国,也就是以法律的手段管理国家、管理社会。法治是核心内容,法治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就是一部保障私权的法,因此,颁布民法典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基础,也为规范公权确定标准及依据。
(三)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的法治、为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保障
民法典规范的各种制度、规则等,都是植根于市场经济;可以有效的调整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民法典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四)有利于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民法典方便找法,利于司法统一裁判,尽量同案同判、公平公正。
二、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最大亮点,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一种基础性权利。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人格权编是整部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世界人格权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其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在民法典分则专设人格权编是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民法典没有采纳将人格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而是将其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一道规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体系。
(三)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创造了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体系结构,独具特色。
(四)对具体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几乎应当规定的那些具体人格权,对声音权这样的人格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五)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规定了人格权的消极行使方式,而且也规定了诸如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类的公开权积极行使方式。
(七)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将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人格权保护方法作出了规定,使人格权保护请求权从理论成为现实,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道,发挥全面保护好人格权的功能。
(八)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对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适用禁令等新规则,以及违约造成他方人格利益严重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独具特色的权利救济规则,具有重要价值。
三、民法典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民法典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法典是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公民用怎样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民法典只能落地实施才能真正的具有生命力,发挥保障公民权益的价值。
民法典作为实体法,规定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要启动民法典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有民事诉讼法与之衔接。民事实体法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设计的诉讼程序得以落实。民事诉讼法的首要功能仍在于为实体法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民事诉讼自身的秩序价值,秩序是指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相对稳定有序的结构、过程或模式,它在某种程度上能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形式。
民法典不是一蹴而就的,既然民法典已经面世,那么民事诉讼法就一定要结合民法典与时俱进,作出调整。无法实现的实体法,即便再完美,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无法将权利落实到现实生活。
四、民法典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及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格权保护的缺陷与不足【3】
(一)民诉法对人格权编对接的程序上存在空白
民法典并不是对我国已有单行法的简单罗列,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已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补充、完整及新增,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删减,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具有时代特色符合我国的国情。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法为了配套民法典条款的落地实施、适应民法典的条款,必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或新增
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是我国的首创,最初有关人格的类似规定零散的出现在法律、法规中,独立成编后具有宣示、指引,适应时代、便于裁判等重要作用。因此,人格权编可以说是最新的法律规定,也因此,对我国民事诉讼产生一定的冲击,导致一些程序上对接空白,有关人格权的侵权救济暂时无法落实。
作者简介:李爱霞,中共党员,女,获法学学士学位,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业务部部长,河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理事,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法律专业委员副主任,河北交通频道特邀嘉宾。《河北青年报》《河北科技报》、河北省广播电视台《法制集结号》等特约撰稿人和评论员,燕赵刑辩联盟骨干律师。咨询热线:139 3017 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