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船舶连续概要记录检查
一、公约及规则要求
对SOLAS公约第I章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签发《连续概要记录》。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连续概要记录》由主管机关签发,至少包好以下信息:船旗国国名、注册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船东及地址、光船承租人及地址(如有)、管理公司名称及地址、公司识别号、船级社名称、DOC签发机构、ISM证书签发机构、ISS证书签发机构、终止注册日期。船舶的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均要记录在《连续概要记录》中,主管机关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月向船舶签发更新的记录。《连续概要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并且还要提供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译本。
二、常见问题举例
1. 船舶《连续概要记录》表格2&3不在船。
国际海事组织第A.959(23)号决议要求:对于从事国际航行的所有客船和500总吨以上每艘货船都要保存连续概要记录,包括表格1、2和3。表格1由船舶主管机关签发,关于修改项目的表格2和列明历次修改项目的表格3由管理公司或者船长制作并要附在表格1后。船舶的《连续概要记录》要保存在船上以备随时检查。
船级社有变更仅有表格1在船
2. 船舶《连续概要记录》表格3未及时更新。
表格3作为表格1的附件须列明关于每份《连续概要记录》的所有修正记录,任何对现有《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的修改细节都要记录在表格3中并附在现有《连续概要记录》文件后面。
表格3空白未更新
3. 表格1公司名未更新,与其它相关证书不一致。
船舶的相关项目的任何变化均应在《连续概要记录》中记录,以提供最新的和当前的信息及变化的历史。所述记载发生任何变化,主管机关应在签发经修订和更新的《连续概要记录》之前,授权公司或船舶的船长对其进行修改以反映有关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连续概要记录》被修改后随即通知主管机关。随船的法定证书中,DOC、ISMC、ISSC和MSMC都会体现船舶管理公司的名称、连续方式和地址,需要确保其与最新的《连续概要记录》一致。
三、影响及意义
《连续概要记录》的实施是IMO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船旗国的履约,船公司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及船舶、港口的保安和港口国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此举提高了船舶营运和安全防污染管理和保安的透明度。届时,船舶几乎无秘密可言,有利于防止恐怖分子利用船舶进行恐怖活动,有利于打击“低标准船舶”和“低标准船公司”;有利于朝着航运更安全、高效、海洋更清洁的目标迈进,但是也会给船舶所有人的融资机密或运作信息产生负面的影响。同时一些缔约国自己的特别规定也会影响国际海运贸易的便利性和海运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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