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迎检| 自吸式呼吸器 已经很明确的两个点
对于消防员装备的配备,大家很熟悉了,根据SOLAS公约第II-2章第10.10条的要求,普通货船要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液货船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载有易燃货物的船舶,5000立方米以下的配备4套,5000立方米以上的配备5套。这个大家已经达成了共识,有两个问题大家经常讨论。
1.消防员装备要配几个自吸式空气瓶?演习需要单独配备气瓶么?
2.自吸式空气瓶的声光报警装置,需要闪光的那种么?
这两个问题,在以前的文章中有过解答,依旧有新朋友反复提及。
其实也好理解,公约中对这两个问题规定的不明确,IMO后来为了统一认识,出了通函,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关注这个问题的自然清楚了。
只是有的朋友没有看到这些通函,或者入行比较晚,阅读公约的过程中问题,自然产生疑惑,毕竟公约中没有通函的索引,所以依旧问。
这就是公约的弊端,经常修订,经常出同意解释,不合适的条款也不删除。
这是个不好解决的问题,IMO出的通函基本都是英文的,我国基本没有专门的部门对这些通函进行国内化转化,靠业界自学。
验船师/PSCO们属于跟踪公约比较紧的选手,如果他们也没有看到,那么这些问题会一直让业界疑惑。或者他们看到了,其他人没看到,就成了检查中经常开具的缺陷。
我们做PSCReady这个小平台也是希望能够跟的紧一点,为业界关注的疑惑问题做一些普及,提醒大家做好迎检工作,减少缺陷的出现。
1.消防员装备要配几个自吸式空气瓶?
a.如船舶不装备充气机,每一个呼吸器应配备4个气瓶。
计算方法为:自身1个+备用2个+演习1个。对普通货船而言,总共要配备8个气瓶。液货船共要配16个气瓶。
b.如船舶装备了充气机的,每一个呼吸器应配备2个气瓶。
计算方法为:自身1个+备用1个。对普通货船而言,总共要配备4个气瓶。液货船共要配8个气瓶。
有的朋友问:演习为什么要单独配?
这个出自于自MSC.1/Cir.1555。
由于SOLASII-2章第15.2.2.6要求: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船上充气装置或船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
至于多少是适当数量,公约中没有讲,后来MSC.1/Cir.1555对这一条做了解释:每个强制配备的呼吸器,至少要配备一个气瓶,除非SMS要求额外要求更多。
详细如下:
2.自吸式空气瓶的声光报警装置,需要闪光的那种么?
不需要!
答案在MSC.1/1499中。
由于FSS规则第三章第2.1.2.2条要求:Compressed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shall be fitted with an audible alarm and a visual or other device which will alert the user before the volume of the air in the cylinder has been reduced to no less than 200 l.
这里面的听觉报警没有异议,有的人吹毛求疵说视觉要闪光的,否则看不清。
其实有压力表就足够了。
MSC.1/1499对这一款做了解释:只要能读出压力的指示器都算视觉装置,闪光不闪光无所谓。
详细如下:
这一项PSCO是经常检查的,常见缺陷举例:
1.Crew not familiar with fire fighting equipment/breathing apparatus and fire men`s outfit.(船员不熟悉消防员装备和呼吸器)
2.All three self-contained breathing apparatus low pressure alarm defective.(三个自吸式呼吸器低压报警故障)
3.One of breathing apparatus could not tested, but there are leakage air for gauge.(一个自吸式气压表漏气,不能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