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境外收发货人&AEO发新规,另有一则意见征集
刚刚,海关总署发布新公告,境外收发货人填写又有新规定了
上次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这一栏又要修订了,修改了啥
好像修改的很隐秘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
似乎少了点什么?非AEO企业的没说啊
上次报关单填制规范,说了这么一句:
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嗯,大概----应该-----非AEO企业的还是免于填报吧
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似乎没啥变化,一样的配方呢,这里补充一下,不同国别的长度还是不一样的
三、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这也是重点!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也是重点!
不过,本文那个隐秘的修改又是啥?
AEO企业编码,舱单啥的选填项目变成了必填项了
公告就这么几句了,不过说到AEO啊,最近看到了很多会议的画面啊,好像很多海关已经针对新版AEO认证标准进行座谈了,嗯,2019还有不足100天了
可是,今年咋没有做意见征集呢?比如上次我们不是还看到这个?
好吧,还是说那个重要的意见征集吧!
海关总署关于《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所涉海关规章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压缩通关时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对有关监管证件所涉海关规章进行梳理和修订,形成《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hgfg@custom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329/zjz/2039638/2018101217095963441.doc
那个有啥意见赶紧提啊,这次这个文件里修改了很多很多项目啊,特别是跟各位切身相关的,赶紧提,发邮件哈,其他那些公告里说的地址啥的都被我删了,你们谁还写信啊
嗯,好像也没啥其他唠的了
祝各位业界中老年关务同仁节日快乐!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