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伙呆】---公告十连发!海关踏浪而行!同志们,冲啊!
首先,请各位清清嗓子,来,我们唱起来:
一波还未平息
一波又来侵袭
海关公告狂风暴雨
一波还来不及
一波早就过去
一生一世如梦初醒
深深海关总署深深伤心
以上十条公告就是海关本周以来的搞事记录了!
嗳?
喔唷?
少一个?
66在哪里?
人们想念你!
公告十连发,偏偏少一条,海关小伙计,不解藏踪迹!
那么请问你,你想搞虾米?莫非又是大杀器?
哎哟哟,就在刚刚,胖剑我打开编辑页面的时候,海关又发了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哎,不管他啦
我们就从65号公告说起吧,65号说了啥呢?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好吧,那看财政部,财政部是这么说的: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6/P020180626540874117547.pdf
其实呢,说白了,就是跟这些国家就是降税了!那么,跳级学习:
来看第69号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都说了啥:
一、修正案对原产地规则修订的内容
(一)在原产地规则中增加注释9。
原产地规则第四条中的“累积成分”,应当按作为投入品的原产材料价值(VOM1)和加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所增加的原产材料价值(VOM2)之和计算。
VOM1指在前一个参加国所使用的原产材料价值,该价值应当按照《WTO估价协定》第1条至第8条,第15条及其相应的解释性说明,以所核定的海关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VOM2指在加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境内获得的原产材料价值,以及在该国作为加工最终产品投入品而使用的价值,包括为生产最终产品而付出的直接劳动成本、直接管理费用、运输成本及利润。
基于上述解释,如上述VOM1和VOM2之和不低于最终产品FOB价的60%,则该产品应视为加工最终产品参加国的原产产品。
什么意思?
举例:天朝:男人;其他协定国:天朝的大小老婆们
条件:在各老婆之间流转的货物可以累积计算,最后在哪个老婆那里的,算哪个老婆原产的。
(二)在原产地规则中增加注释10。
原产地规则第五条(二)2中关于“产品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如果该产品是处于非参加国海关监管之下,且未在非参加国海关办理任何进口通关手续的,则该产品应视为从出口参加国直接运抵进口参加国。
所称“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应当理解为:产品的进口申报已被接受,且产品已由保税区放行,进入中间方的国内市场用于消费,或者随后按另一合同出口。
凡是在保税区内处于海关监管下,且除第五条(二)3所列处理措施外,未进行任何加工或处理的货物,应当理解为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意思是啥?
就是从老婆们手里去了其他女性手里,其他女性放在公开领域看着,没带回家的,只是看了看而已,算是未进入消费领域,要是进了别的女性的房间,那就说不清了,谁知道她有没有偷梁换柱啥的是吧?
(三)增加附件,即:《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委员会对原产地证书调整的有关内容
(一)修改原产地证书第5栏的背页填制说明,要求注明各项商品的6位HS编码。
(二)在原产地证书第8栏的背页填制说明中,增加如下内容:
(4)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二)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E”。在字母“E”的后面填上原产地标准(如“E”CTH)。”
现将修订后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重新公布(见附件)。
增加HS编码,为啥呢?为了规范嘛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6年第57号、2007年第77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回到67号公告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60号),我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嗯,那么这玩意是干啥的?
例行变更而已,毕竟报关单变化了嘛!
这个东西对做第三方接入的朋友有用,咱们做关务的举牌路过
再看68: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嗯,其实也没啥大事,主要就是发布个格式,告诉你,核查工作记录跟核查处理通知。
具体点呢,记录主要记录这些:
名称(仓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客官怎么称呼?家住何方?府上可有妻眷?可有鸿雁可传信?
核查时间;核查地点;核查项目;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核查内容:
元和十年,予左迁九江郡司马。明年秋,送客湓浦口,闻舟中夜弹琵琶者,听其音,铮铮然有京都声。问其人,本长安倡女,尝学琵琶于穆、曹二善才,年长色衰,委身为贾人妇。遂命酒,使快弹数曲。曲罢悯然,自叙少小时欢乐事,今漂沦憔悴,转徙于江湖间。予出官二年,恬然自安,感斯人言,是夕始觉有迁谪意。因为长句,歌以赠之,凡六百一十六言,命曰《琵琶行》
摘录叙事诗一首,其实就是时间地点人物,干了啥,怎么干的,有啥证明
核查关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字画押
保 税 核 查 处 理 通 知 书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 日内限期改正:
□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出结论
继续70号公告?不,倔强的告诉你,70要配合74号一起看
简单来说
70号就是依托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撤销、担保额度扣减和返还、索偿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通过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传输的担保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海关已通过该系统接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的,不再接受相应的纸质文书。
其他义务呢,跟纸质的差不多,基本可以忽略,感兴趣的通知可以看公告原文
74号呢?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等。
意味着什么呢?新时代来临!
剔除廉洁风险,海关全线接入财关库银!
那么财关库银是啥?
那么我们就先得说一下国税, 国税开发了个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是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发的。用来干啥呢?国税交税嘛,那么就不难理解财关库银了吧,它是海关总署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开发滴新一代税款支付系统。
嗯,简单的很,单一窗口直接上,那些举报**支付的时代过去咯
至于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去看海关公告原文吧,阿门!
记住咯: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那么我们看第71号&72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嗯,没啥好解读的,略过
情况说明这事系统化了,是好事么?
不敢说,只能说大家可参考删改单作业系统化!
那么73号公告: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
注意了,不是商品归类,不是预归类,不是预裁定,跟这些都没有关系。
问题点是,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供证据,是证据!是你归类的证明文件,一般我们被海关质疑会咋办?写个情况说明去海关嘛。
就是你的编码的情况说明!现在不用去现场给海关说明了,系统里提交而已!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海关有关系统提交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具体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登录“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海关关于提交商品归类资料的通知,并反馈电子资料(需加盖公章或电子签名)。电子资料的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那么,今天早上发的75号又是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没有任何解读价值有木有?
那么,今日发布?
到此结束!
看完想转行?
贤哥送你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