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012】苏坚诉广东美术馆侵犯身心健康权纠纷案

整理→ 潜渊律师 2月28日

【摘要】在保护观众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也应保护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

毛阿敏-我爱祖国的蓝天-《中国来自潜渊律师00:0003:50

(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第135页二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用)

【012】案例4.2.4 (第135页)
苏坚诉广东美术馆侵犯身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观看了被告举办的首届“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重新解读:中国实验艺术十年(1990-2000)”后,认为被告循环播出的名为《洗手间》影像作品及名为《十二平方米》的作品令其在观看后感到恶心、愤怒和失望,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而以健康权受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心理健康受到了侵害。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身心健康权属于人格权利的一种,所以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其因参观被告的艺术展览,并以被告的展览作品侵害了其身心健康权,要求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是有依据的。关于被告的展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精神损害也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且真实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以当事人凭主观上的感觉或臆想而得到的,此种损害事实也可以依据社会一般认知予以认定的。由于艺术创作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每个作品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或刺激人们的主观感受,所以,人们对不同艺术作品,其主观反映及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也具有多样性。应当注意到,在保护观众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也应保护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艺术工作者,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力,应对艺术创作有一定的分析、认知水平,其在观看展览后,如认为展出作品的内容和展览形式不当,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合法途径发表自己的看法,评论作品的优劣。根据相关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的精神状况的外在表现,比较一般人对此次展播的反映和感受,二审认为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也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案例来源】
载广东法院网http://www.gzcourt.org.cn/magazine/magazine_detail. jsp?lsh =454&m _ serial=21&m_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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