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转历史] 论秦汉王朝对巴蜀的改造
统一政治经济和整合多元文化,是秦汉史上的两大时代主题。大致说来,秦汉王朝对于新归并的异质文化区域,着重针对其原先的独立王国政体,从政治上进行大刀阔斧的彻底的变革,铲平割据势力,消除分裂基础,维护统一局面;在经济上,根据异质文化区域的实际经济结构和生产力水平,实行程度不等的变革;在文化上,秦王朝对异质文化区域并没有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而是采取比较温和、宽容的策略,主要通过政治经济变革对文化的自然反馈作用和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与感应,来达到整合多元文化的目的,汉王朝与此基本相同,但更注重文化教育和引导。秦汉王朝对西南泱泱大国巴国、蜀国的改造,就是照此模式运作的成功范例。
从公元前316年秦并巴、蜀,中经秦王朝的兴灭,直到西汉中叶,经过约及二百余年长期不懈的努力,终于从根本上改变了先秦巴蜀文化的性质,转变了它的发展方向,使它从作为独立王国形态和民族性质的文化,转化为秦汉统一帝国内的地域形态和汉民族组成部分之一的中华文化亚文化,巴蜀文化史从此揭开了新的一页。本文试从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移民以及文化等几个方面,对秦汉王朝改造巴蜀的情况略作论析,以期深化对战国末秦汉之际政治统一与文化整合关系的认识,并希望有助于其他区域中类似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秦王朝对巴蜀的政治经济改造
公元前316年秦灭巴、蜀后, 采取了郡县制与羁縻制式分封制相结合的政策,分步骤对巴、蜀实施改造,并根据两地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治理策略。
在巴地,秦消灭了宗姬巴国的政权,俘虏巴王,在原巴都江州(今重庆市渝中区)筑城,并于公元前314 年置巴郡。但是,一方面,由于江州以东还有巴王子残部据守积(今重庆市涪陵区),负隅顽抗,涪陵以东长江两岸并北至汉中,更有楚国大军压境,准备与秦决战,而秦军精锐此时也集结在巴地以北的汉中,全力部署丹阳之战,使秦不能分派重兵入巴,推动全面改造。另一方面,由于巴地以大姓为核心的血缘部落集团依然完整存在,其势并没有因为巴国的灭亡受到丝毫损失,而大姓统治根深蒂固,各族团之间的关系又错综复杂,也使秦不敢轻易对他们进行根本改造,以免激化矛盾,引起新的强烈反抗。因此,秦对巴地采取了郡县制与羁縻制相结合的治理策略,在将巴地纳入秦的郡县体制的同时,不改变其血缘集团的社会组织结构,保留大姓统治,并利用大姓首领作为其基层统治代理人,通过他们来实施秦的各项政策、制度和法令。《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复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可以看出,政治上,秦仍以巴地大姓首领为君长,继续其血缘集团统治,并通过世代通婚的形式和交纳赋税的形式,从文化和政治两个方面来维系与巴地大姓首领的政治统属关系。对巴地大姓治下的部民,则通过普遍赐予不更爵级(不更为秦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第四级)来广揽民心。经济上,秦在巴地迅速推行自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舍地税人”征赋办法,按户按口征收赋税。同时,为了优容安抚巴地民众,又规定血缘大姓集团的部民免服更卒之役。这些措施,既把巴地各族纳入到秦国统一的郡县制体制之内,使其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方面按照秦制、秦律来运转,又稳定了巴地的社会秩序,因而收到良好成效。
秦昭王时,为了进一步巩固川东巴地这一战略基地,以支持秦对东方六国愈演愈烈的统一战争,又借板楯蛮射杀白虎、有功于民之机与之订立盟约,“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得以倓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这在实际上等于免除了板楯蛮的田租和大部分算赋负担,大大有利于巴地政治秩序的稳定。所以,终秦之世,川东巴地一直未乱,成为秦在关中以南地区的战略大后方。
比较而言,秦对蜀的改造则要复杂得多,不但屡有反复,而且治蜀的措施也与治巴不尽相同。公元前314年,秦置蜀郡, 同时又以蜀为侯国,“贬蜀王更号曰侯”,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的过渡政策。秦惠文王封蜀王子通国(又作公子通、公子繇通)为蜀侯,以陈壮(或作陈庄)为相,并以秦大夫张若为蜀国守。但是,蜀地的反秦势力并没有停止反抗。在蜀郡以南的南中地区,有蜀王子安阳王率领旧部三万人伺机反扑。在青衣江地区,又有“丹、犁臣蜀”,拥戴蜀王为君长,内外接应反秦。秦惠文王更元十四年,“相壮杀蜀侯来降”。秦武王元年(公元前310年), 秦派名将甘茂定蜀,诛杀参预谋反的陈壮。公元前308年, 秦复封蜀公子煇(或作恽、晖)为蜀侯。公元前301年,“蜀侯煇反, 司马错定蜀”,令蜀侯煇夫妇自裁,并“诛其郎中令婴等二十七人”。次年,秦又封蜀公子绾为第三任蜀侯。公元前285年,秦昭王疑蜀侯绾反,王复诛之, 但置蜀守”。从公元前316年灭蜀, 直到公元前285年诛蜀侯绾,经过30余年的时间, 秦才最终在蜀地确立起完全的郡县体制,将蜀地真正纳入秦的统治体系当中。
秦对蜀的政治改造,是有步骤、分阶段进行的。公元前314 年秦虽置蜀国守,但同时又分封蜀侯,使其有国、有相、有臣僚,基本保留了原蜀王国的政府机构,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用的政策,而不急于立即着手对蜀的政治体制予以根本改造。其原因有二:一是蜀地反秦势力强大,一时难以扑灭,只能渐变,不能激变;二是秦正倾其兵力对付关东六国,也难以抽调重兵入蜀控临,因而对蜀的改造只能逐步进行。到秦昭王时,由于秦在蜀地成功地进行了土地制度变革,改变了蜀地原来的经济结构,造就了大批拥护秦国政权的个体小农,从而争取到广大蜀人的支持,使废除分封制、确立郡县制的时机臻于成熟,因而借口“蜀侯绾反”,诛之而国除。可见,秦对蜀的政治改造,的确是颇费心机,将其作为整个统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规划实施的。
经济方面,秦初并蜀时,一仍蜀国旧制,没有颁行新措施。到诛蜀侯通国后,秦派甘茂入蜀,于武王二年(公元前309 年)在蜀颁布由甘茂奉命修订的《为田律》,并在蜀地推行。《为田律》主要是关于农田面积和封、畛、阡、陌以及除草、除道、修桥、修坡堤等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田界的规定。从当时秦尚未在蜀变革以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关系来看,武王二年颁布《为田律》,对蜀地的田界加以严格规定,实际上是重新确定经政局变动后原蜀国民户的田界和田亩面积,以便日后进一步变革蜀的生产关系。
秦昭王四年(公元前303年), 秦在蜀地大规模变革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汉书·地理志》记载:“秦昭王开巴蜀”,《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昭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两条史料记载的同一事件,即把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实行的辕田制在巴蜀广大地区推行。其中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初为田”,即首次在蜀改变田制,把过去农村公社公有制下“换土易居”的授田制,改变为私有制下“自爰其田”的辕田制,使农夫成为其田地的主人,也就是成为个体小农。这样,就促使蜀地原来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二重性的农村公社组织及其制度走向崩溃,对于蜀地新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第二,“开阡陌”,即决裂过去的阡陌,扩大田亩面积,按照秦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一夫一妇给予一百亩。这就不仅使农夫人尽其力,使地尽其利,并且扩大了私有制。
第三,全面发展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秦自公元前350 年商鞅第二次变法,即已“除(废除)井田,民得买卖”,允许土地买卖,把私有制的发展引向深入。秦昭王变革巴蜀的生产关系,必然包括允许土地买卖这一重要措施,因为它是同“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联为一体的,是秦变革生产关系,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的重要内容。秦昭王既已在巴蜀“为田开阡陌”,则必然同时允许土地买卖。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之迁虏赵人卓氏在蜀郡临邛即山冶铸,“富至僮千人”,《华阳国志·蜀志》说山东迁虏程郑“亦(有家僮)八百人”。这表明,由于秦在蜀推行了土地买卖,引起了剧烈的两极分化和土地兼并,所以才使卓氏和程郑拥有巨量田产,占有大批僮仆,也才有大批因失去土地而“无立锥之地”的蜀人前来为其即山鼓铸,从而使其“田地射猎之乐,拟于人君”。
秦昭王在蜀“初为田,开阡陌”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用法令形式正式废除了原蜀王国的土地国有制,从经济上剥夺了原蜀王国的贵族,使过去的广大农奴变成了个体小农,调动了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以法令形式重建封疆,保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这样,由于经济结构的改变,造就了大批新兴个体小农和地主,他们既是新制度的合法受益者,必然成为新制度的坚决拥护者,因而就造就了秦在蜀实施统治的最广泛和最坚强的社会基础。公元前216年,秦王朝发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使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实际占有的田亩数量向政府申报,不论占有田数多少,均可取得国家法律的认可。这样,秦王朝的封建土地制度和法令就在巴蜀全境全面贯彻实施,使巴蜀的自耕农和地主同时取得了新的合法地位。
在工商业方面,公元前311年,秦惠文王令张仪、 张若修筑成都城池,“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整里阓,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将商业市肆集中到少城南部加以统一管理,形成规模很大的“成都市”,以致与秦都咸阳同制。同时,秦允许巴蜀的盐、铁业和其他手工业继续开业,置盐、铁、市官分别征收盐、铁和贸易税。四川青川郝家坪和荥经古城坪出土漆器上的烙印戳记、文字和刻划符号表明,秦灭蜀后仍然给蜀的工业商业以允许其积极发展的政策。由于这些政策推动了蜀地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而使蜀地的工商业者也成为秦制的积极拥护者。《华阳国志·蜀志》说秦时蜀地“工商致结驷连骑,豪族服王侯美衣”,表明工商业者成为秦制的很大受益者,成为秦王朝在蜀地进行统治的重要社会基础之一。
秦对巴蜀政治制度和经济结构的改造,从根本上使巴蜀从原来的独立王国转变为统一王朝之内的郡县,“法令由一统”,成为以秦王朝为代表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光荣之一员。与此同时,由于大批拥护秦王朝统治的巴蜀自耕农、地主和工商业者的兴起,他们分布在巴蜀各地,多数成为秦统治思想的坚决拥护者,因而造成了巴蜀文化对秦文化的直接感应,从而推动了巴蜀文化的转型,逐步与秦文化相整合,成为中华文化圈内的一个地域亚文化区。
二、汉王朝对巴蜀的政治经济改造
公元前207年10月,秦王朝在农民战争的急风暴雨中全面崩溃。公元前206年,自立为西楚霸王的项羽封刘邦为汉王,“王巴、蜀、 汉中四十一县,都南郑”。萧何献计刘邦:“愿大王王汉中,抚其民,以致贤人,收用巴、蜀,还定三秦,天下可图也。”刘邦用萧何之谋,据巴、蜀、汉中(汉中在先秦时为巴、蜀之地),以为汉军粮饷、兵员的供应基地;又采韩信之策,率军东伐,“留萧何收巴、蜀租,给军粮食”。《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汉祖自汉中出三秦伐楚,萧何发蜀、汉米万船而给助军粮,收其精锐以补伤疾。”《华阳国志·汉中志》也载:“高帝东伐,萧何常居守汉中,足食足兵。”巴地阆中人范目为汉王募发川东板楯蛮还发三秦,板楯蛮“天性劲勇,初为汉前锋,数陷阵”,“常嘉其功”。这些史实表明,楚汉之争时,巴蜀人不但已为刘邦所收用,而且对汉王朝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
由于巴蜀地区是“帝业所兴”,又是汉王朝重要的粮仓和材官来源地,所以汉王朝建立伊始,就把巴蜀划为“天子自有”之地,“不封藩王”。这样,巴蜀地区从楚汉战争以来被长期置于中央王朝的直接控制之下,长期处于汉家天下的稳定秩序之中,有利于增强汉王朝对巴蜀的凝聚力,增强汉文化对巴蜀文化的吸引力。
楚汉之争中,为支持汉王北征关中,巴蜀民众从汉军伐三秦者为数不少。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下诏:“蜀、汉民给军事劳苦, 复勿租税二岁。”对川东板楯蛮,“复其渠帅罗、朴、督(昝)、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口乃岁入賨钱,口四十”。巴蜀广大民众在经济上受益,必然使他们在政治上成为汉王朝的坚决拥护者。《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汉高祖对板楯蛮优礼有加,使板楯蛮“遂世世服从”,就是明显的例证。
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 发布著名的“罢兵赐复诏”,促使一大批士兵因为建有军功而成为新兴的军功地主,获得爵位和田宅,造成了西汉王朝最坚强的社会基础和有力支柱。巴蜀地区在楚汉战争中是汉军的兵员基地,从军随刘邦出关中定三秦者不在少数。《汉书·高帝纪》多处提到巴蜀民“给军事劳苦”,“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华阳国志·蜀志》也说萧何收巴蜀“精锐以补伤疾”,表明有大批巴蜀民参加汉军。其中当有不少人因军功获得爵位和田宅,成为新兴的军功地主,他们在罢兵归家后,自然也就成为新兴的汉王朝在巴蜀各地进行统治的坚强支柱。西汉前期巴蜀文化加速向汉文化转型,这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原因。
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制度,在全国40郡国设置铁官49处,其中在巴蜀地区设置3处:蜀郡临邛,犍为郡武阳, 犍为郡南安。铁官的设置,强制性地使人们把在其物质文化生产中使用最普遍的铁制农具采用同一的官样形式,从而迅速取代了残存的巴蜀文化器物形制,对于巴蜀特有的青铜文化造成了根本性冲击。这样,从物质形态上保留下来的巴蜀文化残余,就最终被汉文化所取代了。从考古学上看,正是在汉武帝时期,传统的巴蜀器物基本上化于无形,表明其主体部分已转型为汉文化。
在汉王朝政治经济政策的直接作用下,巴蜀文化加深了对汉文化的感应和融会,朝着汉文化迅速转化,最终成为汉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秦汉王朝对巴蜀的社会组织改造
秦灭巴蜀后,旋即对巴蜀境内的各种社会组织进行改造。
巴国灭后,原王族的成员大概下降为一般富户,纳入秦的编户之中。巴王后裔中有所谓“巴废子”,于巴灭后逃往枳,于公元前280 年左右为楚襄王所灭,楚襄王又“封废子于濮江之南,号铜梁侯”。楚灭于秦后,巴废子之族当也降为一般富户,成为秦王朝的编户。巴王后裔中,另有巴子五兄弟的传说,梁载言《十道志》记载:“故老云:楚子灭巴,巴子兄弟五人流入黔中。汉有天下,名曰酉、辰、巫、武、沅等五溪,为一溪之长,故号五溪。巴子五兄弟是楚所灭巴废子的后裔,逃往五溪之地,应如《史记·西南夷列传》所说“变服从其俗以长之”,由夏变夷,其社会组织形式亦当与五溪蛮无异。
巴地的各个大姓,虽然血缘家族组织仍然保存下来,但包括大姓首领和部众也都被同时纳入秦的统一编户体制当中。前引《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的记载表明,秦对巴氏征收赋税是按户为单位,而不是以族为单位,君长及其民均如此。《华阳国志·巴志》记载秦昭王与板楯订立盟约,也是“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所谓“顷田不租”,是指在秦的“一夫百亩(一顷)”爰田制下本应按户征税,现予不征;所谓“十妻不算”,是指本应按户按口征收人头税(算赋),现予不征。这表明,从秦惠文王到秦昭王时,就已对巴地各族的社会组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按户按口征收赋税事实上是对血缘大家族组织结构的一种冲击,尽管这种冲击力量还是很有限的。
据《华阳国志·巴志》记载,秦昭王时,巴地朐忍(今重庆市云阳县)板楯蛮有射杀白虎者廖仲药、何射虎、秦精(或读作廖仲、药何、射虎秦精),廖、何、秦应当是当地板楯蛮民户的姓氏。另据洪适《隶续》著录的《汉繁长张禅等题名》,板楯蛮中又有“白虎夷王谢节”、“白虎夷王资伟”,谢、资也是极楯蛮民户的姓氏。又据《三国志·魏志·张鲁传》、《后汉书·刘焉列传》,川东有巴夷首领袁约(《资治通鉴》作“任约”),袁亦为板楯蛮姓氏之一。这些姓氏,无疑是秦汉王朝对板楯蛮的社会组织进行改造,将其纳入秦、汉的编户以后才新产生出来的。极楯蛮原来只有七姓,《文选·易郡赋》李善注引《风俗通》、《华阳国志·巴志》、《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并载为“罗(《风俗通》作卢)、朴、昝(《风俗通》作沓,《后汉书》作督)、鄂、度、夕、龚(《风俗通》讹作袭)七姓”。七姓即七个血缘集团,姓即部落名称,各部内部只称名,姓则表示其血缘关系。上述廖、何、秦、谢、资、袁(或任)数姓均非板楯蛮原来所有,他们之在秦汉时期出现,表明是在这个时期中新产生出来的;说明他们已成为初步从大姓血缘组织中分化出来的地缘性的乡、里组织结构中的编户,虽然其族属并没有改变。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秦汉时期,川东板楯蛮的大姓血缘组织被纳入到乡、里地缘性结构当中,促使板楯蛮内部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化。
秦对蜀地社会组织的改造,与对巴地有所不同。公元前316年, 末代开明氏蜀王及其太子在秦伐蜀之役中先后败死,蜀亡,但开明氏并没有就地绝祀。从公元前314年到前300年,秦先后分封了三代开明氏为蜀侯,直到公元前285年诛蜀侯绾,开明氏王室才最终灭亡, 开明氏作为王族的历史也才最终结束。从秦汉时期蜀中的“大姓”(秦汉及以后蜀中的“大姓”,是时人对豪族宗族组织的称谓,它与川东的血缘大姓有本质区别)和富户当中没有开明氏的情况看,秦昭王诛蜀侯绾以后,开明氏的家族组织必定是解体了,其族人不是由株连遭难,就是被贬为庶民,其族氏则分解成一个个普通的个体小家庭,变成秦王治下的编户齐民。
蜀开明王曾“别封”其弟葭萌于汉中,号苴侯,驻节葭萌(今四川广元市老昭化),形成蜀王族的支族(苴侯为蜀之苴氏,不能与川东的苴人混为一谈)。公元前316年秦取蜀后,移师东进, “司马错等因取苴与巴”,苴侯这一支族也就由此灭亡了。不过,这一支族所失去的仅是其公族地位、身份等,其族系并没有被彻底消灭。从司马错灭巴,“执(巴)王以归”的情况看,苴侯及其家族亦应被迁往秦国关中本土,以便就近监控。《汉书·货殖传》载有平陵苴氏,望出平陵(今咸阳西北),看来就是苴侯家族北迁咸阳以后的苗裔。
开明氏当中,唯一较长保有其姓氏的是蜀王子安阳王一族。据《水经·叶榆水注》引《交州外域记》以及其他一些中、越史籍,蜀亡后,蜀王子安阳王将兵3万远征交趾,在今北越红河地区建立“蜀朝”, 延续数代,于公元前180年左右为南越王赵佗所灭。此后, 开明这一个姓氏就彻底消失了。
秦时蜀王开明氏的一灭一迁,使蜀地的开明氏后世子孙变成了普通民户,开明氏的姓氏大概也被改换,开明氏的家族组织从此便不复存在了。这对于秦顺利地实现在蜀的统治,对于安定蜀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蜀地的普通民众,秦将其全部纳入编户体制,取消了原来蜀国的“五丁”这种社会组织,代之以乡、里等秦国的社会组织形式。按照秦制,“国境之内,大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这里的“名”,即是国家的户籍,汉代又称“名数”。从云梦秦简《编年记》看,秦昭王时期的户籍,著有姓名、年龄等内容,民年十七必须“傅(附)籍”,即登记户口。在蜀地,将“五丁”组织改造为乡、里组织结构后,也必然将蜀民按户登记入籍,使其成为国家编户,一方面以应赋役,另方面“使民不得擅徙”,同时也起到了使蜀民习于遵守秦法并逐步改变过去的有关价值观念等作用。
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目的之一,在于把民众实有的土地悉数载入户籍,作为国家征收租税的依据。这样,巴蜀与全国一样,民户的户籍中不仅具有姓名、年龄,又增加了土地等项内容。在川东巴地,巴氏蛮夷“其民爵地不更”,按照秦制,爵级须填写在户籍上,于是巴氏蛮夷之民的户籍中又增加了爵级一项内容,户籍又同时成为表明人们身份地位的法律凭证。
汉王朝建立后,由于汉初巴蜀有许多人成为军功地主,以功进爵为大夫(第五级爵),所以这批人在罢兵归家后,势力膨胀,逐步形成庞大的家族组织,于是成为汉代巴蜀地区的大姓,形成新的豪族,“三蜀之豪,时来时往”,对于巴蜀的经济和社会有着举足重轻的影响。从《华阳国志》看,蜀中豪族多为汉姓,当是其先世在汉初就已改从汉姓的缘故,这一类情况在内附的少数民族中并不鲜见。
秦汉王朝在改造巴蜀社会组织的同时,还大规模地进行了社区改造。据《华阳国志》中《巴志》、《汉中志》和《蜀志》三篇文献的记载,秦在巴蜀故地分置3郡31县,西汉在巴蜀故地分置6郡79县,形成数十个新的大社区,各县县治所在地便成为新的社区中心。新社区抑制、削弱以至割断了原先巴蜀地区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又“使民不得擅徙”,由中央王朝委派官吏治理,提高了各个社区对于中央王朝的政治整合程度。同时,由于新的社区中心往往就是社区的经济中心和商业中心,发挥着社区内部和社区之间对于劳动力资源,生产资源、社会财富,以及社会生产、商品流通等的组织、调节、吸引、控制等功能,因而不但对新的经济秩序的形成,而且对新的社会秩序的形成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也提高了各个社区对于中央王朝的经济整合程度。随着政治经济整合程度的提高,意识形态上的、法律上的以及观念上的文化整合,自然也就随之而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