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贵重礼品为赝品时,怎么认定犯罪数额
俗话说一山还比一山高,很多人喜欢投其所好,给一些公职人员爱好买单,这就是大家说的雅贿。好多人是不甘心掏出这么一大笔钱,但是不给生意又做不成,就有一些人自作聪明,以假充真。
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呢?这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购买价格,且对该物品价值无认识能力,仅作一般礼品处理时一般不认定为受贿。
例如,请托人花10万元购买了一幅书画作品(经鉴定为赝品,仅价值数百元)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该画仅是一般工艺品,收受后随意放署案发时该画由于保存不善已经多处破损。
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对书画的价值没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并未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处理,主观上缺乏受贿的故意,此种情况下难以证实收受物品与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书画作品本身价值较低,不宜认定为受贿。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得知行贿人购买价,或者概括认识到购买价,但经鉴定贿赂物品为赝品的.应认定为受贿未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品时有购买发票,国家工作人员知道该画购买价为10万元,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对书画有一定鉴赏能力,认为该圆市场价大约10万元,但经鉴定该画作仅值数百元的,构成受贿未遂。
如果请托人购买赝品时,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例如.在某案中请托人花费10万元购买赝品(实际仅值数百元)时,国家工作人员在场,请托人买下 送给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受贿10万元既遂。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花费10万元购买物品,本质上与将10万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然后由国家工作人员处置并无不同。不能机械地要求请托人必须先将钱款交到国家工作人员手中,再由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因此,用于购买赝品也并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现场看到请托人花费10万元为其购买一幅书画,其主观上持希望获得该价值10万元画作的心理状态,但由于该画作系赝品,其客观上没有拿到价值10万元的物品,而仅拿到了价值数百元的物品,因此其行为属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受贿未遂。
通常大家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收钱,还是收受物品(赝品)。即者应以受贿既遂认定,后者则应认定受贿未遂。
前者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代为支付钱款,或者请托人提出代为付款而国家工作人员同意:
后者一般表现为在请托人购买物品后,将物品转送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如果请托人花10万元买下书画收藏,国家工作人员表示对该画有兴趣,请托人表示转送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就难以认定为代为支付,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假画应认定受贿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