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罚,药店如何正确销售处方药?

上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处罚公告,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那么药店在销售处方药的时候要注意哪些地方呢?CIO合规保证组织小编带你了解。

1、执业药师在场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执业药师不在场,可以远程审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利用信息系统,对所属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处方扫描、视频传输等方式向购药者提供远程审方、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实现执业药师与购药者有效沟通。

3、不得搭售、赠送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4、不得邮寄、网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违反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5、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零售药店如何销售处方药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零售药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会碰到以下问题:

1、零售药店可经营的药品范围有哪些?

2、个人开办药店应具备什么条件?

3、筹建个体药店软硬件如何准备?

4、药店选址及场地要求?

5、如何一次性通过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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